當事人自己承認外遇,是提告侵害配偶權最好的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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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發生了一起令人感到難過的兇殺案,黃姓犯嫌先是開車撞了騎機車的曾姓女子,隨後將她帶走。等被找到時已經死亡並被棄置在空屋內。曾女的丈夫說,其實黃男在更早之前已經跟蹤過妻子了,只可惜沒有任何法規可以限制黃男的行為,報案並沒有任何實質幫助。曾女遇害後,跟蹤騷擾防治法再次登上媒體版面,曾女丈夫也表示,希望可以協助尋找罪證,法規也盡快三讀通過,避免再出現下一個受害者。
身中那麼多刀還可以保有意識可以說是相當幸運,遇到下手更殘暴一點狂捅的恐怖怨偶,那恐怕當場沒了命。希望這位陳小姐可以早日脫離苦海,聲請保護令以免對方再次找上門來。
曾文彥的行為犯了16個殺人罪,屬於刑法第271條之規定,包含9個殺人未遂與7個殺人既遂。另外,縱火焚燒建築物屬於刑法第173條第一項之罪。
由於縱火的本意為殺人,所以刑期較重的殺人罪吸收縱火罪的部分,依照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重(殺人罪)來處分。
所以,只以殺人罪來論處並非他只有觸犯殺人罪,而是「實施縱火行為是為了造就殺人的結果」,所以單獨以殺人罪來論處。
這案件告訴大家,不論是男生還是女生都要懂得保護好自己。雖然家暴受害者依然是女性居多,但這不表示男方不會有遭家暴的風險。晚晴法律也在此懇求各位,一定要學習控管自己的情緒,因為一點「小事」而動粗,不但讓深愛自己的另一半受傷,還可能毀了一段難得的婚姻關係。
花蓮地院發布新聞稿,1月22日和23日是太魯閣案兩位被告工程負責人李義祥和外籍移工阿好的羈押屆滿日。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兩人於一審都已經延長三次羈押,不能再羈押了。只能裁定兩人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且以科技設備繼續監控兩人。
雖然沒有打官司一定要委任律師的強制規定,但既然不具律師資格,就不應該打著律師的名義到處收費接案。先不要說損壞律師的權益,找了不專業的律師打官司,吃虧的恐怕是當事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