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跟蹤騷擾防治法」?

屏東發生了一起令人感到難過的兇殺案,黃姓犯嫌先是開車撞了騎機車的曾姓女子,隨後將她帶走。等被找到時已經死亡並被棄置在空屋內。曾女的丈夫說,其實黃男在更早之前已經跟蹤過妻子了,只可惜沒有任何法規可以限制黃男的行為,報案並沒有任何實質幫助。曾女遇害後,跟蹤騷擾防治法再次登上媒體版面,曾女丈夫也表示,希望可以協助尋找罪證,法規也盡快三讀通過,避免再出現下一個受害者。

玉井佛堂縱火 曾文彥改判無期徒刑

曾文彥的行為犯了16個殺人罪,屬於刑法第271條之規定,包含9個殺人未遂與7個殺人既遂。另外,縱火焚燒建築物屬於刑法第173條第一項之罪。
由於縱火的本意為殺人,所以刑期較重的殺人罪吸收縱火罪的部分,依照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重(殺人罪)來處分。
所以,只以殺人罪來論處並非他只有觸犯殺人罪,而是「實施縱火行為是為了造就殺人的結果」,所以單獨以殺人罪來論處。

酒駕撞死人為什麼不能判死刑?

相信酒駕對於絕大多數台灣人來說都是零容忍,儘管不斷在修法加重刑責來試圖阻止酒駕悲劇發生,但酒駕的狀況還是一再上演。每當又有人慘遭酒後開車的駕駛撞死,「酒駕死刑」的議題就會再次被拿出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