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有什麼好處?

根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前必須先調解。就算沒聲請離婚調解想直接提告,也會強制進入調解程序。除非是雙方關係已經惡劣到調解無益的婚姻,法院才會遵循當事人意思後才直接進入審理。

打官司既消耗資源又費時,不少離婚官司結束後10年都過去了,就算是勝訴也輸了不少重新開始的時間,更不用提敗訴的狀況。離婚調解庭,便是讓專業的調解委員會在家事法庭協助雙方達成離婚共識並商議離婚後面臨的權利義務關係。

 

離婚調解會怎麼進行?

法官會自己或找1-3位調解委員在家事法庭協助當事人做離婚調解。由於是強制規定,所以無故不出席,法院可依法處以3千元罰鍰。

調解委員們會先協助雙方當事人了解離婚的原因與本意,確定離婚後會告訴雙方離婚後需要處理的後續問題(離婚後財產、子女監護權),並設法讓兩邊都達到共識。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一項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一切離婚事宜都談好後,就會將調解內容做成調解筆錄。根據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離婚調解筆錄完成後,再次確認雙方的離婚意願就即刻發生離婚效力,相當於判決離婚獲准。

 

要為離婚調解庭做哪些準備?

調解離婚除了確認雙方的離婚意思外,也會將離婚後產生的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問題一併談攏。所以在調解開始前,要先認清自身對於離婚後各種問題的想法。以免到調解當下問到類似問題而沒有事先想過就倉促決定,調解成立後才因沒留意自身權益感到後悔萬分。就算一開始就決定好在離婚調解庭結束婚姻關係,也要有雙方可能會因為一部分的條件沒談好需要長期抗戰的準備。

 

離婚調解失敗,過程的讓步會變成對方訴訟把柄嗎?

家事事件法第31條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不只是家事法,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同樣也規定調解必須有保密性與獨立性。縱使之後調解失敗,也不能將任何一方在調解時所做的退讓承諾拿到訴訟上沿用。

比方說,其中一方為了盡快達成離婚共識,在離婚調解表示願意放棄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調解失敗打官司時,法官或另一方都不能主張對方先前在調解時曾經說過這樣的話,將這部分作為當事人的真實本意。訴訟一律視為重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