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檢疫期間沒幫忙送三餐也能離婚嗎?

台北有位王姓男子至新加坡工作,去年2月回到台灣遵守了14天的隔離規定。在這段期間妻子對他完全不關心,由於沒有生孩子,就整天和朋友出去玩,甚至表示結婚多年來沒煮過飯也沒在作所以無法準備三餐
原來,自結婚以來妻子就說自己有憂鬱症決定辭職在家,但也不想看醫生,說要參加公職考試也完全沒報考,只會在家無所事事或成天出去玩、花丈夫的錢。本來兩人還有打算合資洗衣店,卻又因為不想和別人打交道導致王男除了正職工作外還要處理洗衣店的事務,也以頂讓坐收。加上這次疫情事件讓王男氣得想離婚
在法庭上,妻子一下子說是自己不小心忘了,又說可能是因為王男有小三才會出差一回家就嚷著要離婚,還對她家暴。但連妻子的父親都說,在醫院看到受傷的不是自己的女兒而是王男。
法官覺得這妻子完全不把婚姻放在眼中,一點都沒有想要努力經營婚後生活的意思,更沒有反省的作為,判准離婚

有這樣的老婆還真是傷腦筋,感覺上就是想把丈夫當作提款機,一點都不願意替對方付出,這也難怪婚姻無法維持下去。當然,筆者不是當事人,不方便評論他人婚姻,也許女方也有你我不知道的隱情在其中。我們今天就單純以表面上的狀況來做分析。

 

檢疫期間,有義務幫配偶做飯嗎?

誰都沒有義務幫誰做飯,但民法上卻有所謂的「扶養」義務。根據第1116-1條規定,除了父母要照料子女至成年外,夫妻雙方也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這扶養順位沒有分誰先誰後,與對子女的義務並列在第一順位

所以我們可以得知,重點並非有沒有協助準備三餐,而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長年對丈夫的事置之不理,只能說這次疫情是離婚的導火線罷了。

 

夫妻沒有生活上的交集,也能離婚嗎?

就算是室友也會有些許生活上的交集,這樣不聞不問的狀況實在讓人難以相信兩人有夫妻關係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就能適用在這樣的狀況下。尤其檢疫期間妻子的不聞不問,更能凸顯出兩人的婚姻問題

 

婚後沒工作的人也可以拿到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嗎?

剩餘財產分配的用意是在保護婚後經濟能力較弱勢的一方,尤其照顧孩子做家事的家庭主婦/夫,但案件中的妻子不但沒有達到先決條件,還幾乎無視婚姻的存在,想請求全額婚後財產分配恐怕很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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