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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抓到對方的「把柄」,興高采烈到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沒想到這官司一打就是5年以上,最後不但沒順利離婚還被判敗訴駁回,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這樣的情況其實不只發生過一次,離婚的理由百百種,有家暴也有外遇,但不管是什麼樣的理由,只要有一絲疏忽,就算那個離婚要件再怎麼合理,都可能遭到法官駁回。甚至好不容易已經一審和二審都裁判離婚,卻在三審失敗,就這樣賠了更多時間在早就沒感情的配偶身上。

 

對方很會演?證據不夠充沛!

法官在裁判離婚時,深知一旦裁判確定,就意味著將拆散一個家庭。這就像在判死刑一樣,很考驗每個法官的內心感受。法官自然不想成為破壞家庭的壞人,盡可能尋找蛛絲馬跡想辦法維持這段婚姻

這時,如果對方是個演技高超的厚臉皮無賴,在法庭上哭喊知道錯了懇求原諒,看到有藉口的法官很容易就心軟判敗訴。這時候的我們只能尋找更多有利的證據來堵住對方的嘴,就算法官再怎麼不情願,始終無法違法審判。取得能輔佐法規的證據就不怕離婚失敗

 

離婚理由根本不構成理由?

雖然民法上有詳細的裁定離婚事由,但為了避免有其他特殊狀況沒被涵蓋到,就補充了「其他重大事由」這項,但這點也成了許多對法律不熟悉之人的「陷阱」。以為自己口中的理由是重大事由,但在法官面前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保險起見還是找有經驗的專業律師諮詢,以免花了那麼多時間和資源打官司卻沒得到想要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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