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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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問題

大多數人碰上缺錢花用的狀況時,都會選擇向朋友借。比起金融機構,朋友可能會看在交情的份上收取相對較低的利息(甚至不用付利息),在還錢時也會比較有多餘的周旋空間。這對債務人來說的確很方便,但這恐怕會給債權人帶來不少麻煩。甚至有些債權人會看在兩人認識多年的份上不敢積極討債或擔心要與熟人對簿公堂不願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無論如何,那筆錢終究是屬於債權人所有,債權人拿回自己的錢並沒有任何錯。縱使不向親朋好友催討債務,兩人往後恐怕還是會因為債務問題產生心理疙瘩,對方甚至會避不見面。以結果來說,不管有沒有討回債務,對債權人都很不利。


一、透過免費法律諮詢向專業人士請求幫助

拿回原本就屬於自己的財產是天經地義。

碰上債務問題可以透過免付費電話或Line與晚晴法律事務所的專員聯繫,專員聽完客戶的狀況後,會依照多年的實務經驗提供建議,為拿不回財產的客戶指引方向。免費諮詢是24小時都有專員能提供服務,並且過程中完全不會對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二、尋求適合的法律途徑

與法律專員諮詢後,客戶可以依照自己身的需求來選擇適合的方式將債務拿回,但不是每位客戶的狀況都適用以下三種方法,在採取行動前必須留意自身是否符合要件。

聲請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一項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先憑著借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核准後就會將支付命令核發給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的債務人可以決定要不要在20日內提出異議,如果沒提出異議那支付命令便生效,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用債務人的財產來償還債務。萬一債務人提出異議,那支付命令便會失去效力,債權人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還債。

【延伸閱讀: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訴)


提出民事訴訟-借用人返還借用物之義務

民法第478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如果不符合提出支付命令的要件或債務人提出異議,債權能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討回債務。如果積欠金額低於新台幣50萬元以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第11款,會先進入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或超過新台幣50萬元的案件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借錢在民法債權上屬於「消費借貸」,故準用涉及消費借貸之條文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民法債權)


提出刑事訴訟-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多數的借錢行為都會因為借款當下沒有欺騙的意圖而不會有刑事責任,會觸犯詐欺罪通常都是債務人用「捏造出來的原因」讓債權人「陷於錯誤判斷」才將錢借給對方,而最後債權人當然沒有依照自己一開始所說的原因來使用借來的錢。

例如:
A向B聲稱需要一筆資金來繳納進口關稅,待商品賣出後再將錢歸還,B也不疑有他將錢借給A,但A根本沒有進口什麼商品,而是將借來的錢拿去賭博賠光。B如果知道A是要去賭博恐怕就不會將錢借給A了,所以這個部分A就有觸犯詐欺罪的嫌疑。



三、與專業律師諮詢


對法規有基本概念後,就可以與律師碰面進行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的過程中,律師除了要了解案情經過,也要知道客戶手中握有怎樣的證據再決定要如何應對比較合適。當然,我們主要還是會尊重客戶的需求,並針對客戶心中所想來提供建議,不會一定要求客戶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四、委任律師處理案件

客戶決定要委任後,才會開始採取行動(這是訴訟法上的規定)。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律師和法律顧問也會與客戶保持聯繫,讓客戶們隨時都能掌握案件進度。此外,如果碰上要與被告接觸的狀況,律師與法律顧問可以陪同或代替客戶出面,避免客戶私下接觸時又受到了二度傷害。



五、結案

案件處理完畢後,晚晴法律事務所會將客戶提供的資料保密封存或刪除,不用擔心有個資外洩的疑慮。往後客戶如果對已經終結的案件還有其他疑問,也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隨時都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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