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民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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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的定義是什麼?

民法第 474 條

  1.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2.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和使用借貸最大的不一樣在於,使用借貸是將原來本借來的那個物品還給對方;而消費借貸借來的東西「用光了」,還給對方另一個和借來的東西一樣的東西

例如:
小花在公司吃飯忘了帶錢,向同事小麗借了100元買午餐。隔天再還小麗100元。雖然還是還了一百塊給小麗,但那一百塊紙鈔已經不是前一天跟小麗借來的那一張了。會造成物品狀態的改變就是消費借貸

條文第二項提到的「代替物」就是指在使用後可以用同質性物品歸還的東西,除了上面提到的之外,其他還有米、水、鹽……等消耗品。至於手機、電腦這類雖然也有同質性物品在使用後可以歸還,但這種東西通常比較昂貴且複雜(資料和設定不太一樣),不太會有人拿來當作消耗品進行消費借貸

當然也會有人借來一疊鈔票到處炫富後再還給原來的主人,在這種「借來的東西和歸還的東西是同一個物品」的狀態下,就比較傾向於使用借貸

 

被借東西可以向借用人收取利息嗎?

民法第 477 條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收取利息當然可以,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就是銀行,向銀行借錢都要被收取利息這是大家都知道的。雖然我們不是銀行,但我們還是可以向跟我們使用借貸的人收取利息

至於利息要多久繳一次借據使用借貸契約)中可以自行規定。如果沒有規定通常都是交還借用物當下一併支付利息借用時間超過一年則是應該在每年年底先將支付當年度的利息

 

沒辦法用同樣的東西歸還該怎麼辦?

民法第 479 條

  1.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2.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有時候基於不可抗力,在借用物品時可能還有很多,但下一個禮拜就突然到處都買不到了。拿2020年在全球大流行的新冠肺炎來說,隨著疫情逐漸失控,原本很容易買到的口罩都要交由中央管制每人限量購買,這種超出預期的情況也是有可能發生的。

因為考量到這種情形第479條就沒硬性規定借用人一定要用原來的物品償還。只要返還與借用物相同的價值即可。如果借用和反還時的價值不同,有約定反還時間地點就應該以反還時點價值來償還約定則是以簽訂借據的時點價值為準

 

消費借貸這個詞聽在一般人耳裡可能覺得陌生,但它其實就是我們平常遇到的「借錢」問題。當然消費借貸不只包含金錢,所有可以被借來使用並且無法原物歸還消耗品都被包含在內,金錢的借貸只能算是最大宗,不能完全解釋整個消費借貸。但不管是何種物品的消費借貸,都建議可以簽訂契約,以保障之後的追討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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