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新北市有位高男與妻子離婚後,還是繼續與前妻同居。雖然兩人早已分手,但高男卻因為發現妻子好像交了男友,認為自己遭到背叛,相當不甘心。便與已經離婚的陳姓妻子對峙,演變成激烈爭吵後高男盛怒下竟然跑到廚房拿菜刀企圖砍死前妻。
被砍了20多刀後,高男也打算以割腕的方式自盡,還好陳女依然有意識,報警後兩人都被送去醫院治療,沒有生命危險。這案件警察也準備往殺人未遂的方向來調查。
身中那麼多刀還可以保有意識可以說是相當幸運,遇到下手更殘暴一點狂捅的恐怖怨偶,那恐怕當場沒了命。希望這位陳小姐可以早日脫離苦海,聲請保護令以免對方再次找上門來。
離婚後同居,有新歡也算外遇?
「外遇」這二字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即是「已婚人士」有了配偶以外的戀愛對象。尤其在通姦除罪化後,大家對外遇的看法早就不在拘泥於「合意性交」。
雖然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離婚的理由可能不限「感情不睦」,但如果離婚協議書簽下去,或隨者法院離婚的判決出爐,就代表兩人已經沒有婚姻關係,即便口頭上依然以夫婦來相稱,都不具拘束力。
所以只要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兩人感情再怎麼好或再怎麼親暱,都是無法提告外遇的。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為了孩子,離婚後依然同居真的好嗎?
離婚後同居是現在很常看到的一種生活型態,當然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說夫妻離婚後一定要分開來住,雙方同意的狀況下依然可以繼續住住在一起。
但如果兩人在還沒離婚時就時常發生爭吵甚至有一方會家暴,離婚後同居就不會是多好的選擇。搬回娘家也罷,總之還是盡快分離。
縱然是為了不想讓孩子覺得失去了爸爸媽媽,也不該讓他們在這種不和睦的氛圍下成長。那不僅對整天要表現出良好形象的大人來說是個挑戰,那種奇怪的生活氣氛小孩也會明顯感覺到不對勁。孩子比我們想得都更聰明敏銳,父母間的事情他們都知道,只是不想說。
離婚後還想見到孩子該怎麼做?
有些人擔心離婚後再也看不到小孩,就勉強與早就沒愛的伴侶繼續同居。不但把自己搞到遍體鱗傷,還對未成年子女的心靈發展帶來極度負面的影響。
其實民法上有強制規定離婚父母要定期與子女交流,即便沒有孩子的監護權,也要保留未同住一方與孩子的探視權(會面交往權)。這不但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父母不能替孩子決定放棄這項權利。除非能夠有確切的證據向法官證明小孩和對方相處的弊大於利(嚴重家暴等),否則誰都沒辦法阻止被探視。
如果對方在離婚後威脅不回家就不能看孩子,就勇敢站出來替自己打場官司逼迫對方屈服吧!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