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孩子離婚後同居,吃醋差點釀情殺?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新北市有位高男與妻子離婚後,還是繼續與前妻同居。雖然兩人早已分手,但高男卻因為發現妻子好像交了男友,認為自己遭到背叛,相當不甘心。便與已經離婚的陳姓妻子對峙,演變成激烈爭吵後高男盛怒下竟然跑到廚房拿菜刀企圖砍死前妻
被砍了20多刀後,高男也打算以割腕的方式自盡,還好陳女依然有意識,報警後兩人都被送去醫院治療,沒有生命危險。這案件警察也準備往殺人未遂的方向來調查

身中那麼多刀還可以保有意識可以說是相當幸運,遇到下手更殘暴一點狂捅的恐怖怨偶,那恐怕當場沒了命。希望這位陳小姐可以早日脫離苦海聲請保護令以免對方再次找上門來。

 

離婚後同居,有新歡也算外遇?

外遇」這二字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即是「已婚人士」有了配偶以外的戀愛對象。尤其在通姦除罪化後,大家對外遇的看法早就不在拘泥於「合意性交」。
雖然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離婚的理由可能不限「感情不睦」,但如果離婚協議書簽下去,或隨者法院離婚判決出爐,就代表兩人已經沒有婚姻關係,即便口頭上依然以夫婦來相稱,都不具拘束力

所以只要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兩人感情再怎麼好或再怎麼親暱,都是無法提告外遇的。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為了孩子,離婚後依然同居真的好嗎?

離婚後同居是現在很常看到的一種生活型態,當然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夫妻離婚後一定要分開來住雙方同意的狀況下依然可以繼續住住在一起
但如果兩人在還沒離婚時就時常發生爭吵甚至有一方會家暴離婚後同居就不會是多好的選擇。搬回娘家也罷,總之還是盡快分離

縱然是為了不想讓孩子覺得失去了爸爸媽媽,也不該讓他們在這種不和睦的氛圍下成長。那不僅對整天要表現出良好形象的大人來說是個挑戰,那種奇怪的生活氣氛小孩也會明顯感覺到不對勁。孩子比我們想得都更聰明敏銳,父母間的事情他們都知道,只是不想說。

 

離婚後還想見到孩子該怎麼做?

有些人擔心離婚後再也看不到小孩,就勉強與早就沒愛的伴侶繼續同居。不但把自己搞到遍體鱗傷,還對未成年子女的心靈發展帶來極度負面的影響

其實民法上有強制規定離婚父母要定期與子女交流,即便沒有孩子的監護權,也要保留未同住一方與孩子的探視權(會面交往權)。這不但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父母不能替孩子決定放棄這項權利。除非能夠有確切的證據向法官證明小孩和對方相處的弊大於利(嚴重家暴等),否則誰都沒辦法阻止被探視

如果對方在離婚威脅不回家就不能看孩子,就勇敢站出來替自己打場官司逼迫對方屈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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