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失智老人結婚遭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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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有位邱姓老翁擁有將近4000萬的財產,其中,不少房地產坐落在高雄屏東地區。2016年流落在街頭被人發現並通報縣府,便將他安置到一家長照中心,由於診斷出失智症,便於2017年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裁定讓縣府擔任輔助人
沒想到長照中心有位麥姓女子居然在2017年5月與邱男登記結婚,縣府發現後認為麥女有私吞財產嫌疑。就報警提告偽造文書、詐欺,並請求法院撤銷兩人的婚姻關係
地檢署認為,邱男並沒有完全喪失自主能力,也沒辦法證明麥女有詐欺與偽造文書行為,刑事案件的部分最終採不起訴處分。但民事法院覺得,邱男已經失智多年、行為退化,根本無法單獨為法律行為,亦無得到法定代理人(縣府)同意,加上麥女是邱男的照顧者,兩人為上對下的關係,邱男很容易受到引導並附和,認定意思能力不足,甚至認為邱男根本不太明白結婚的意義,一審判兩人婚姻無效。麥女已上訴至二審

這新聞一出,幾乎99%的網友認為麥女是為了財產的因素才和邱男結婚,根本沒人相信兩人真心相愛。不要說是麥女,換作是其他人應該也不太可能與一個生活難以自理的失智老人家培養感情甚至步入婚姻,也不難理解為什麼法院會判定婚姻無效

 

失智老人的行為能力?

民法第14條第一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5條

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在大多數人的既定印象中,只要成年(滿18歲),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在生活中可以為自己決定一切事務。不論是結婚買房投票,都能依自身心中所想而為之。但有些人可能會因為心智上的缺陷、身體方面的障礙,導致無法像一般人那樣替自己在法律上的作為負責

於是,民法上就出現了「監護宣告」的規定。用意也是想保護這些雖然已經成年但實際上卻與幼兒無異的無行為能力人,避免權利受到侵害

 

為什麼政府可以替老人撤銷婚姻?

民法第92條前段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邱男已經失智,是無行為能力者。經過法院裁定後輔助人為屏東縣政府。輔助人相當於法定代理人,就像父母替未成年的孩子處理事務那樣,縣府有權協助邱男做法律上的決定,自然也能夠替他打官司撤銷婚姻

 

婚姻被撤銷後的法律效力?

民法第114條第一項

法律行為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婚姻撤銷,視同法律否認了這兩人的婚姻關係。視為兩人從來沒有結過婚,也就是結婚無效

婚姻會被撤銷除了像這案例中的邱老先生一樣在無法替自己為法律行為登記結婚外,也可能是因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證人失格重婚等各種因素。所以千萬不要小看登記結婚這一個動作,某個環節疏忽可是會被法院認定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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