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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院發布新聞稿,1月22日和23日是太魯閣案兩位被告工程負責人李義祥和外籍移工阿好的羈押屆滿日。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兩人於一審都已經延長三次羈押,不能再羈押了。只能裁定兩人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且以科技設備繼續監控兩人。(新聞稿連結:臺鐵第408次太魯閣列車重大事故案(即本院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被告李O祥等人過失致死等案件)裁定新聞稿)
為什麼要羈押?
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可能有逃亡、滅證或串供之虞,甚至最輕本刑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會給執法人員帶來追訴、審判、執行方面的困難。就能羈押被告。與拘提最大的區別在於,有逃亡之虞不是拘提的要素。
檢察官在聲請羈押被告時,必須說明理由及必要羈押的證據,並告知被告,甚至也要讓被告有答辯的空間。
什麼是「預防性羈押」?
會遭到羈押除了前述所說「最輕本刑五年以下」之罪外,還有所謂的「預防性羈押」。只要被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且「能夠證明再犯可能性高」即可。其中包含: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
羈押的期限最久可以到多長?
- 偵查:不能超過兩個月,能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能超過兩個月。
- 審判:不能超過三個月,延長時間不能超過兩個月。
延長次數:
(1)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一、二審最多三次,三審最多一次。
(2)最重本刑十年以上:無次數限制。
*審判中羈押時間不能超過五年。
另外,希望延長羈押期限,必須在屆滿前五日向法院聲請裁定,不能說延長就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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