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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高嘉瑜遭恐怖情人前男友林秉樞施暴,事件曝光後高嘉瑜立刻對林秉樞提告,也同時向大家分享慘不忍睹的受傷照片。雖然已經是上個月的事,但由於對方手中握有自己的照片、影片,讓高嘉瑜第一時間不敢反抗,所幸事後還是有為自己發聲,讓全台灣人都知道這麼一號人物。
高嘉瑜也因為自己是遭色情影片恐嚇的家暴受害者,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希望有能夠針對色情報復行為的懲處。由於目前涉及性方面的影像照片沒有太多具有威嚇力的法規範,更沒有管制措施,使得不少人在分手後無時無刻擔心當時拍的親密照片被外流。
如果連身為立委的高嘉瑜都不敢提告,那證明目前法律的保護力讓人懷疑,一般家暴的受害民眾更不敢說什麼。雖然有人認為只有名人受到傷害大家才會開始重視法律,但筆者認為只要能發現法規的不足並加強,都還不算太晚,至少可以防止未來出現更多受害者。
男友偷拍性愛猥褻照片還公開,該當何罪?
妨害秘密罪
就算是已經結婚的夫妻,私領域都該被保護。發生性關係時,雖然可以看見對方的身體,但不代表可將此做為合理拍攝的藉口。
身體屬於當事人的個人領域、不公開的隱私。沒經過同意擅自拍攝性愛影片、裸照,已經涉及「妨害秘密罪」。
如果後續又未經同意將這些照片和影片發布給外人看,就會變成「加重妨害秘密罪」。
散布猥褻物品罪
裸照、性愛影音在一般社會大眾眼裡屬妨害風化又損害道德的物品。任意將其發出去就會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加重誹謗罪
色情影音讓外人看見,除了觀感不佳外,對當事人的名聲也是相當大的衝擊。害本人遭受負面觀感與評論。甚至由於影音的傳播範圍和影響力比單純口頭描述更廣,不能視為普通的誹謗罪,而是「加重誹謗罪」。
還沒結婚也能聲請家暴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有「家庭」兩個字,但不限於一家人。於民國87年修法後特別新增了「恐怖情人條款(第63-1條)」,將同居伴侶也納入保護對象內。沒結婚的男女朋友也會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拘束。
所以,如果是有親密接觸或共同居住的關係,就算是無法浮上檯面的小三,還是可以依照法規聲請保護令。
高嘉瑜提出的修法有什麼特別之處?
目前妨害秘密罪的部分,還沒有對於性愛影音的保護。於是高嘉瑜提出刑法第315-4條修正草案,希望可以新增這個條文來讓恐怖渣男不敢為所欲為。目前還只是提出修正草案,等將來三讀通過後,晚晴法律事務所會再次與讀者們詳細說明。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