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自己承認外遇,是提告侵害配偶權最好的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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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數人的認知中,和解就代表事情的結束,之後卻又因為早已和解的事情被告,肯定會感到非常莫名其妙。如果對和解內容感到後悔,建議帶著和解書來找專業律師諮詢,不要貿然提告,以免告不成還要負擔大筆訴訟費用。
無論現階段同婚是否被全體國民所接受,但法律上允許同性伴侶結為類似於異性戀的夫妻關係,已經是不爭的事實。無論看法為何,都應該一視同仁並給予尊重。
在這裡,筆者要先恭喜大S能找到另一半,希望接下來可以過上她希望的人生。但其實各位知道嗎?在大約四十多年以前,女生離婚後可是不能像這樣半年內馬上與另一個男人結婚的喔!縱使是因為男方外遇也不行,這麼荒唐的規定是不是超乎大家的想像呢?
身中那麼多刀還可以保有意識可以說是相當幸運,遇到下手更殘暴一點狂捅的恐怖怨偶,那恐怕當場沒了命。希望這位陳小姐可以早日脫離苦海,聲請保護令以免對方再次找上門來。
雖然沒有打官司一定要委任律師的強制規定,但既然不具律師資格,就不應該打著律師的名義到處收費接案。先不要說損壞律師的權益,找了不專業的律師打官司,吃虧的恐怕是當事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