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陳男與張女原來為夫妻關係,但張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與另一位邱姓男子一同前往汽車旅館,因而遭到陳男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並求償200萬元。
雖然兩位被告都表示是因為身體不舒服才去汽車旅館,張女表示她與陳男在結婚後由於家事分配、子女養育方式無法達成共識,關係早已降到冰點,這次約故友邱男出門也是為了散心。但一審與二審的法官都認為有其他更適當的休息場所,去汽車旅館明顯違背常理,認定兩人侵害配偶權。
但陳男在對兩人提告前,已經與邱男因此事和解,邱男也答應給陳男150萬元賠償金。那150萬元是基於同一個理由求償的,所以即便法官後來判張女和邱男得連帶賠償陳男40萬元,陳男也無法再依判決結果向兩人求償。
在多數人的認知中,和解就代表事情的結束,之後卻又因為早已和解的事情被告,肯定會感到非常莫名其妙。如果對和解內容感到後悔,建議帶著和解書來找專業律師諮詢,不要貿然提告,以免告不成還要負擔大筆訴訟費用。
提告外遇敗訴有什麼代價?
由於民事訴訟是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糾紛,與審理對社會有危害之犯罪行為的刑事訴訟有著很大的區別,所以在打民事訴訟前,都會先向原告收取一筆裁判費,等結果出爐後再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我們可以把民事訴訟視為「請公家機關來幫忙解決私人糾紛」。
民事訴訟分為財產訴訟與非財產訴訟,拿上面的案例來說,由於涉及到「損害賠償」,所以我們可以知道這算是「財產訴訟」。財產訴訟的裁判費用徵收方式是依照原告提出的金額來決定。所以我們可以知道,陳男得在訴訟開始前先為200萬元的求償金繳納20,800元的一審裁判費給地方法院,後來因不服判決結果上訴至二審,又得額外支付給高院31,200元的二審裁判費。
由於這個案件是原告敗訴,他必須負擔全部的裁判費用。但即便最終結果是被告兩人須賠償40萬元,他們也沒必要支付全部的裁判費,因為原告依然不算是「完全勝訴」,還是得就自己敗訴的部分來繳裁判費。
關於裁判費金額計算,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8-32-3645f-1.html
由此可見,在提告前得三思而行,千萬不要漫天喊價,以免最後就算告贏了卻發現拿到的賠償金都還不夠繳納訴訟費。如果對要求償多少沒有概念,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並提出相對應事證來爭取更高額的賠償。
外遇和解後就不能再提告了嗎?
在民法上,每件損害僅能請求一次賠償(賠償後再犯除外)。上面的案件由於陳男已經以和解的方式向邱男約定好賠償金額,再因為同一件事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被告來說明顯不太公平,當初的和解喪失了意義,才會判邱男敗訴。但如果是基於其他理由要求賠償(和解和訴訟標的不衝突),就沒有這類問題。
此外,我們可以發現和解的金額「常常(並非絕對)」比打官司還來得高。這是因為訴訟程序很繁瑣,加上結果也不見得對自己更有利,在想要大事化小、花錢消災的前提下,都會答應和解。
和配偶感情不睦也不是外遇的理由
撇開慣性偷吃及追求刺激的狀況,出軌往往只是一種「結果」的呈現,在這之前可能夫妻關係早已降到冰點。但即便如此,在婚姻關係正式結束前都不應該出現任何被判配偶與婚姻的舉動。
在民法第1052條的訴請離婚10大理由上,沒有「家事分配」和「子女教育」。但如果夫妻倆因此將好感度消磨殆盡導致婚姻難以維持下去,還是可以依照同條文第二項的「其他事由」來訴請離婚。
其實,現在有不少法律事務所有提供「婚姻諮詢」服務。因生活瑣事爭吵的夫妻可以找擁有多年處理婚姻事務的律師來擔任兩人間的溝通橋樑,化解婚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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