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監護問題衍生的家庭悲劇
一氣之下犯了過錯,讓孩子同時失去了雙親,實在不值得。希望這次事件不要給孩子帶來永久性陰影。
身中那麼多刀還可以保有意識可以說是相當幸運,遇到下手更殘暴一點狂捅的恐怖怨偶,那恐怕當場沒了命。希望這位陳小姐可以早日脫離苦海,聲請保護令以免對方再次找上門來。
亞歷山大公司倒閉的時候筆者還是國中生,這案件在當年可以說是相當轟動。任誰也沒想到這麼大的一家健身公司會突然倒閉。隨著這判決結果出爐,又喚起了當年的記憶,沒想到已經過了整整十五年。為了討回公道而不得不承受多年來的訴訟壓力,受害會員們也真是辛苦了。
曾文彥的行為犯了16個殺人罪,屬於刑法第271條之規定,包含9個殺人未遂與7個殺人既遂。另外,縱火焚燒建築物屬於刑法第173條第一項之罪。
由於縱火的本意為殺人,所以刑期較重的殺人罪吸收縱火罪的部分,依照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重(殺人罪)來處分。
所以,只以殺人罪來論處並非他只有觸犯殺人罪,而是「實施縱火行為是為了造就殺人的結果」,所以單獨以殺人罪來論處。
相信酒駕對於絕大多數台灣人來說都是零容忍,儘管不斷在修法加重刑責來試圖阻止酒駕悲劇發生,但酒駕的狀況還是一再上演。每當又有人慘遭酒後開車的駕駛撞死,「酒駕死刑」的議題就會再次被拿出來討論。
雖然沒有打官司一定要委任律師的強制規定,但既然不具律師資格,就不應該打著律師的名義到處收費接案。先不要說損壞律師的權益,找了不專業的律師打官司,吃虧的恐怕是當事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