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自己承認外遇,是提告侵害配偶權最好的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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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數人的認知中,和解就代表事情的結束,之後卻又因為早已和解的事情被告,肯定會感到非常莫名其妙。如果對和解內容感到後悔,建議帶著和解書來找專業律師諮詢,不要貿然提告,以免告不成還要負擔大筆訴訟費用。
屏東發生了一起令人感到難過的兇殺案,黃姓犯嫌先是開車撞了騎機車的曾姓女子,隨後將她帶走。等被找到時已經死亡並被棄置在空屋內。曾女的丈夫說,其實黃男在更早之前已經跟蹤過妻子了,只可惜沒有任何法規可以限制黃男的行為,報案並沒有任何實質幫助。曾女遇害後,跟蹤騷擾防治法再次登上媒體版面,曾女丈夫也表示,希望可以協助尋找罪證,法規也盡快三讀通過,避免再出現下一個受害者。
無論現階段同婚是否被全體國民所接受,但法律上允許同性伴侶結為類似於異性戀的夫妻關係,已經是不爭的事實。無論看法為何,都應該一視同仁並給予尊重。
在這裡,筆者要先恭喜大S能找到另一半,希望接下來可以過上她希望的人生。但其實各位知道嗎?在大約四十多年以前,女生離婚後可是不能像這樣半年內馬上與另一個男人結婚的喔!縱使是因為男方外遇也不行,這麼荒唐的規定是不是超乎大家的想像呢?
身中那麼多刀還可以保有意識可以說是相當幸運,遇到下手更殘暴一點狂捅的恐怖怨偶,那恐怕當場沒了命。希望這位陳小姐可以早日脫離苦海,聲請保護令以免對方再次找上門來。
亞歷山大公司倒閉的時候筆者還是國中生,這案件在當年可以說是相當轟動。任誰也沒想到這麼大的一家健身公司會突然倒閉。隨著這判決結果出爐,又喚起了當年的記憶,沒想到已經過了整整十五年。為了討回公道而不得不承受多年來的訴訟壓力,受害會員們也真是辛苦了。
曾文彥的行為犯了16個殺人罪,屬於刑法第271條之規定,包含9個殺人未遂與7個殺人既遂。另外,縱火焚燒建築物屬於刑法第173條第一項之罪。
由於縱火的本意為殺人,所以刑期較重的殺人罪吸收縱火罪的部分,依照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重(殺人罪)來處分。
所以,只以殺人罪來論處並非他只有觸犯殺人罪,而是「實施縱火行為是為了造就殺人的結果」,所以單獨以殺人罪來論處。
這案件告訴大家,不論是男生還是女生都要懂得保護好自己。雖然家暴受害者依然是女性居多,但這不表示男方不會有遭家暴的風險。晚晴法律也在此懇求各位,一定要學習控管自己的情緒,因為一點「小事」而動粗,不但讓深愛自己的另一半受傷,還可能毀了一段難得的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