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屁眼開玩笑 學生吃上官司(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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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彰化的某間私立高職,四名學生在一架模型飛機的前端塗上外用藥膏,並架住某位學生強行拉到教室的後方並脫下外褲,將飛機前頭對準肛門戳。
受害學生的母親得知後代為提告,其中一位加害人尚未成年,由彰化地院的少年法庭審理,另外三名成年的學生已經和受害者達成和解,表示自己是一時貪玩沒考慮周全才犯行,已經得到了原諒。三人皆被彰化地院依2人以上共同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緩刑2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須參加2場法治教育。

筆者以前就讀的女子學校,沒碰過類似的狀況。但不知道為什麼,似乎班上如果存在著個性比較陰柔的男生常常會成為其他同性的惡作劇目標。

 

拿異物插同性肛門也算是強制性交?

刑法第10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在傳統觀念中,性交通常都是一男一女的性器接合行為才算成立。雖然這個觀念沒什麼太大的問題,但不算完全正確。只要是性器或肛門被異物入侵,不論那異物是不是對方的性器官,縱使是原子筆,也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另外,尤其現在同性婚姻開放,也不斷提倡兩性平等。性交不再限於一男一女,縱使是同性、沒有覬覦美色的想法,就外在行為來判斷符合性交的構成要件就屬之。

【延伸閱讀: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刑法)

 

兩人以上是加重強制性交?

刑法第221條

  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這裡並非鼓勵大家強制性交時獨自施行就好(汗),只是希望讀者們能明白,強制性交也存在著「加重」的構成要件。除了兩人以上,其他還有對14歲以下為之、以藥劑犯之、持凶器為之等。

【延伸閱讀: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刑法)

 

學校與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雖然這案件中已經有三位加害人滿18歲(大概是高三學生),但他們其實心智方面的成熟度和其他未成年的同年級生相比並沒有太多差異。只是稍微早出生一點就必須照規定用刑法來論處。

但縱使是如此,他們還沒滿民法上所規定的成年年齡20歲(新法尚未施行),民事方面的賠償與和解還是需要父母出面。甚至有些大學生,雖然已經年滿20,但有時候警方在辦案時也會因為他們還具有學生身分,一樣會要求父母代理。

 

還好那位受害同學已經沒什麼大礙了,希望他能早日走出陰影。另外三位惡作劇的孩子希望往後都能更成熟懂事、將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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