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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桃園的鄭男和邱女原本是夫妻,於2018年5月簽下離婚協議書。但協議書沒有見證人簽名,法院認定兩人的婚姻關係依然存在。邱女在2019年11月與另一名張姓男子生下一個孩子,因為沒辦法報戶口,才發現鄭男和邱女沒辦妥離婚。這孩子也成了邱女和張男的外遇證據,張男也提告清害配偶權勝訴。
筆者也相信兩人確實有要離婚的意思,否則不會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只是不清楚為什麼鄭男事後又要反駁離婚無效(即便確實無效),畢竟對想離婚的男女來說,不管有沒有效,理論上都不會再想要與對方有牽扯才是。
然而,邱女也因為自己對法律的不熟悉,在離婚當下沒有找見證人簽名,而被判侵害配偶權,必須與張男一起賠償鄭男10萬元。
孩子可以當作外遇證據嗎?
侵害配偶權的證據相較於以前的通姦罪更多元,不管是約會照片還是情書,都可以拿到法庭作為證據請求賠償。至於外遇生下的孩子,可以解釋的範圍更廣,只要對照孩子的年齡和DNA,就可以知道許多蛛絲馬跡。甚至就算已經離婚,只要推論出孩子的受孕時間是在還沒離婚時,依然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
我們在介紹關於自由心證的文章內有提及到,民事庭的法官會依照過往經驗來評斷配偶權受侵害的程度,並決定賠償數額。但隨著科技進步,外遇方式一直在改變,以往只能透過簡訊或書信傳情,現在還有Line、FB……等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法官也不見得每個軟體都用過,根本不知道實際的侵害程度。
打個比方:
A和B是夫妻,A在B的手機中發現B與C用Line互傳裸照與情話,氣得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很不巧,法官沒用過Line(筆者真的認識這樣的法官),A對法律的了解程度很有限,只跟法官說B和C用手機傳訊息調情,沒附上圖像證據。法官依照實務經驗,判了與用「文字簡訊」偷情差不多的賠償金。
傳裸照對配偶權的傷害絕對比單純文字訊息來得更大,只是法官不懂、A也不知道怎麼告,就演變成這樣的結果。
所以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法官上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當然是越多、越狗血,對受害者越有利。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床告不成罪,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
簽名離婚,要有合法的見證人才有效!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現在社會風氣相對於以前開放不少,比較少人認為離婚是丟臉的事。但還是有人覺得婚姻是兩人私事,不想要讓親朋好友知道或擔心,就會在網路找尋付費幫忙簽名的離婚見證人。認為法條上既然寫有簽名就好,那應該不論是誰都沒問題。
但這法規的用意是希望見證人協助釐清雙方離婚的意願,甚至將來離婚後監護權、財產分配等問題,並審核離婚協議書。單純簽名已經與法規的用意偏離,萬一將來被提起到法院提起無效訴訟,恐怕會被認為是離婚失敗。
晚晴法律事務所的離婚律師與專員,不但能為您擔任離婚見證人,還能審查離婚協議書與其他涉及法規的離婚相關問題。合法離婚之虞,還能避免離婚後產生的額外問題,簡直是一舉兩得!
自己居然是配偶外遇所生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在沒任何科學證據證明孩子的親生父親不是母親的配偶,而孩子又是在母親與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時被生下,就必須「推定」母親的配偶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如果覺得基於第一項推定出的父子關係存在著爭議,就能依照第二項規定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96 年度台上字第 2278 號
凡被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允許第三人以親子血緣違反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法條內只允許「母親」、「母親的丈夫(孩子被推定出來的父親)」、「母親與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本身」提出否認之訴。
即便有另一個男人自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也與孩子做了親子鑑定證明了他們之間確實存在著血緣關係,但由於這位「親生父親」並不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他沒有資格「介入他人家庭」來對母親的丈夫與孩子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這個法條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避免家庭和諧遭到破壞、保障婚姻的安定性,同時也保護婚生子女的地位,不應該讓「外人」來確認「自家人」的身分關係是否存在。所以即便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也不能提出否認之訴。
親生父親只能等到「當事人」先行提出否認之訴,並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才能對孩子做認領,以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