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完離婚手續,還是被告外遇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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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桃園的鄭男和邱女原本是夫妻,於2018年5月簽下離婚協議書。但協議書沒有見證人簽名,法院認定兩人的婚姻關係依然存在。邱女在2019年11月與另一名張姓男子生下一個孩子,因為沒辦法報戶口,才發現鄭男和邱女沒辦妥離婚。這孩子也成了邱女和張男的外遇證據,張男也提告清害配偶權勝訴。

筆者也相信兩人確實有要離婚的意思,否則不會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只是不清楚為什麼鄭男事後又要反駁離婚無效(即便確實無效),畢竟對想離婚的男女來說,不管有沒有效,理論上都不會再想要與對方有牽扯才是。
然而,邱女也因為自己對法律的不熟悉,在離婚當下沒有找見證人簽名,而被判侵害配偶權,必須與張男一起賠償鄭男10萬元。

 

孩子可以當作外遇證據嗎?

侵害配偶權的證據相較於以前的通姦罪更多元,不管是約會照片還是情書,都可以拿到法庭作為證據請求賠償。至於外遇生下的孩子,可以解釋的範圍更廣,只要對照孩子的年齡和DNA,就可以知道許多蛛絲馬跡。甚至就算已經離婚,只要推論出孩子的受孕時間是在還沒離婚時,依然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

我們在介紹關於自由心證的文章內有提及到,民事庭的法官會依照過往經驗來評斷配偶權受侵害的程度,並決定賠償數額。但隨著科技進步,外遇方式一直在改變,以往只能透過簡訊或書信傳情,現在還有Line、FB……等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法官也不見得每個軟體都用過,根本不知道實際的侵害程度

打個比方:
A和B是夫妻,A在B的手機中發現B與C用Line互傳裸照與情話,氣得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很不巧,法官沒用過Line(筆者真的認識這樣的法官),A對法律的了解程度很有限,只跟法官說B和C用手機傳訊息調情,沒附上圖像證據。法官依照實務經驗,判了與用「文字簡訊」偷情差不多的賠償金。

傳裸照對配偶權的傷害絕對比單純文字訊息來得更大,只是法官不懂、A也不知道怎麼告,就演變成這樣的結果。

所以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法官上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當然是越多、越狗血,對受害者越有利。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床告不成罪,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

 

簽名離婚,要有合法的見證人才有效!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離婚登記

現在社會風氣相對於以前開放不少,比較少人認為離婚是丟臉的事。但還是有人覺得婚姻兩人私事,不想要讓親朋好友知道或擔心,就會在網路找尋付費幫忙簽名的離婚見證人。認為法條上既然寫有簽名就好,那應該不論是誰都沒問題

但這法規的用意是希望見證人協助釐清雙方離婚的意願,甚至將來離婚監護權財產分配問題,並審核離婚協議書。單純簽名已經與法規的用意偏離,萬一將來被提起到法院提起無效訴訟,恐怕會被認為是離婚失敗

晚晴法律事務所離婚律師與專員,不但能為您擔任離婚見證人,還能審查離婚協議書與其他涉及法規的離婚相關問題。合法離婚之虞,還能避免離婚後產生的額外問題,簡直是一舉兩得!

 

自己居然是配偶外遇所生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1.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在沒任何科學證據證明孩子的親生父親不是母親的配偶,而孩子又是在母親與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時被生下,就必須「推定」母親的配偶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如果覺得基於第一項推定出的父子關係存在著爭議,就能依照第二項規定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96 年度台上字第 2278 號

凡被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允許第三人以親子血緣違反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法條內只允許「母親」、「母親的丈夫(孩子被推定出來的父親)」、「母親與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本身」提出否認之訴。
即便有另一個男人自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也與孩子做了親子鑑定證明了他們之間確實存在著血緣關係,但由於這位「親生父親」並不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他沒有資格「介入他人家庭」來對母親的丈夫與孩子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這個法條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避免家庭和諧遭到破壞保障婚姻的安定性,同時也保護婚生子女的地位,不應該讓「外人」來確認「自家人」的身分關係是否存在。所以即便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也不能提出否認之訴。

親生父親只能等到「當事人」先行提出否認之訴,並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才能對孩子做認領,以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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