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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
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
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