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與強姦、和姦有有何不同?(刑事責任)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

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

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