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財產分配,可變賣自己名下房子嗎?賣房子要不要經配偶同意?

  現代人結婚後,基本上理財還是很自由的,就算今天因為買了很貴的東西遭配偶數落,也不會因此犯罪或遭開罰。如果夫妻倆相安無事過完一輩子,基本上是不會出現任何問題的,但就怕婚姻難以繼續下去,面臨離婚的一天。

  儘管大多夫妻會以協議書的方式來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不然就是一方支付另一方特定金額後一筆勾銷,很少有深入把離婚財產計算到精確。但有些貧富落差甚廣的人,是真的會非常計較,就是不想讓對方挖走自己一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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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自己處分。

  只要財產是在自己名下、屬於自己所有,就可以自由處分。就算是婚後一起購買的房屋、汽車等特殊性質物品,登記在自己名下(並非與配偶共有),都可以自由處分。但如果是因借名登記而持有該財產,任意處分恐怕會觸法。

  儘管財產確實可以自由買賣,但如果想避免被分配婚後財產而變賣名下不動產,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所得收入也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一部分。還請接著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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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掉房子得到的收入,一樣要納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主要是雙方資產減去各自負債後,若有剩餘(不是負的),會將雙方財產相加後除以二,多出來的部分再除以二,便是錢比較多的一方必須給對方的婚後財產總額。

  可見把房子賣掉根本是治標不治本,就算房子已經不在了,賣房得到的錢也還是在自己名下,那與有那棟房子根本沒兩樣。除非房子拿去送人或乾脆拋棄那棟房子,否則分配財產是躲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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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財產分配,可透過訴訟減少或免除分配額。

  離婚之所以要分配婚後剩餘財產,主要目的也是無法抹滅配偶對這個家庭的貢獻。像是因為老婆辭職在家當家庭主婦,老公才能無後顧之憂在外打拼。雖然老婆婚後沒收入,但不能因此就這樣說老婆對婚姻維持沒半點貢獻。

  但如果另一半就真的是超級爛人,非但沒有給婚姻帶來幫助,還整天家暴、外遇、不做家事。則可依照民法第1030-1條第二項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官協助減少或免除對方剩餘財產的分配額度。提起訴訟時必須附上相關證據,因為法官不認識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不可能在毫無證據的狀況下就相信單方說詞。

  若狀況許可,其實也可以離婚訴訟與財產分配訴訟一併提出,全交給同一位法官審理,會更了解您的婚姻狀況,在蒐證及陳報書狀上也會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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