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可以強制離婚?對方都聯繫不上也不配合簽名離婚怎麼辦?

  已經關係很不好了,對方卻死賴著不離婚,讓人氣得牙癢癢。想訴請離婚,但除了分居以外,好像沒有其他對方哪裡不好的證據。更糟糕的是,當時分居的主要是自己,要追究起來好像自己責任更大,這樣提離婚還有希望嗎?

  我國目前民法上並沒有分居離婚相關規定,如果想單純以分居來訴請離婚,恐怕只能考慮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惡意遺棄」與「生死不明」的可能性,否則就只能以同法第二項來提出相關事由並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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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想訴請離婚,擔心對方都不來開庭故意擺爛,有救嗎?

  提出離婚訴訟後,會先調解,等調解真的都不成立才會開庭。如果對方態度被動消極,每次都不出庭,其實也沒有調解的必要了,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會更快。也不用怕對方都不來開庭,有時候對方沒來反而對自己更有利,若其中一方每次都沒出庭,原告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讓法官僅以自身提出的書狀、證據來審理,對方沒來就視同放棄。有時候這樣反而更容易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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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常吵架才分居,沒重大過失是否能離婚?

  無論想離婚的導火線是什麼,雙方感情出現裂痕是一定有的。儘管沒有外遇、家暴或其他重大離婚事由,但凡一方出現離婚的念頭,就代表這段婚姻關係出現問題。只是說要是沒有比較具體的出錯狀況,加上對方又不肯配合簽字離婚,想蒐集證據來訴請離婚還是有一定的難度。

  但其實也不用太擔心,法官也是普通人,看到兩個人沒來由地分開住這麼久,也知道這婚姻難以維持下去,證據強度不用像是面臨外遇、家暴那般明確是沒有關係的,只要能夠舉證兩人已經分居已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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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緣故長年分開居住,感情淡了,能夠提離婚嗎?

  大多人提到的分居都屬於「無正當理由」,以為就是關係變差才會想分居。但其實有時候是先分居才感情變差,像「在國外經商少回家」、「值夜班作息顛倒」,即便雙方一開始是不得已分居,也會隨著時間久了感情淡掉。儘管這樣就結束婚姻關係實在有點可惜,但要是雙方達成共識的話,早日分開來讓彼此重新開始,也是一個解脫。

  萬一只有自己想離婚,對方不肯,而對方又很認真工作賺錢養家,根本沒什麼能挑剔的部分。其實就只能以「雞蛋裡挑骨頭」的方式來找對方的缺點並訴請離婚。

  不過,這種狀況很常讓法官認為只是夫妻小矛盾而已,只要多花點時間磨合即可,提告離婚敗訴。所以我們在這邊也不太建議毫無準備直接去訴請離婚,還是盡量與律師先諮詢,討論如何從生活中蒐集其他證據,以免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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