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必勝婚外情看法律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衛服部的王必勝執行長因協助防疫的關係被全台灣人民廣為認識,但近日竟傳出外遇七年還和小三生了個女兒桃色新聞,讓他在這個疫情緩和的時候再次登上媒體版面外遇對象多年來都能從王必勝那邊拿到零用錢生孩子也是兩人商議好如果懷孕就生,王必勝有支付孩子的扶養費,自己則是請假照顧孩子

看到王必勝公開道歉,差點以為又是與防疫有關的新聞,沒想到是桃色新聞。雖然他在防疫方面確實幫了很大的忙,多次排解疫情破口危機,但私生活處理上似乎有待加強。

 

給扶養費視同認領孩子?

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認領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
*撫育:養育子女的行為,孩子出世前預先支付的撫養費也包含在內。

簡單來說,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在結婚後所生下的孩子。原則上孩子的親生父母就是那對已婚夫婦(在這邊先不討論特殊狀況)。 但如果孩子在父母結婚前就已經出世了,或是孩子的父母根本沒有結婚的打算,只要親生父親認領了孩子,也應該要將孩子視為父親的「婚生子女」。

【延伸閱讀:認領(民法親屬)

 

法律上有規定給小三贍養費嗎?

雖然贍養費即將修法,但小三依然不屬於贍養費的給予範疇。只有曾經是夫妻已經離婚者,並且因離婚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難才有權向曾經的配偶索取。但如果沒有任何經濟問題或已經再婚,就不能再拿贍養費了。

王必勝定期給小三錢,這概念在民法上並不屬於贍養費,倒是比較像雙方因默契達成的契約。如果哪天王必勝突然不給,小三並不能以不給贍養費為由向王必勝要錢,頂多索取小孩的扶養費

 

公開討論王必勝,會成妨害名譽嗎?

刑法第 310 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對於一般人外遇公開議論恐怕會被告誹謗罪,但由於王必勝算是公眾人物,這件事也已經被媒體報導到眾所皆知,所以只要沒有針對當事人辱罵公然侮辱)是不會有事的。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婚姻家庭生活法律法律訴訟商事相關
晚晴法律事務所永遠與您站在同一陣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