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衛服部的王必勝執行長因協助防疫的關係被全台灣人民廣為認識,但近日竟傳出外遇七年還和小三生了個女兒的桃色新聞,讓他在這個疫情緩和的時候再次登上媒體版面。外遇對象多年來都能從王必勝那邊拿到零用錢,生孩子也是兩人商議好如果懷孕就生,王必勝有支付孩子的扶養費,自己則是請假照顧孩子。
看到王必勝公開道歉,差點以為又是與防疫有關的新聞,沒想到是桃色新聞。雖然他在防疫方面確實幫了很大的忙,多次排解疫情破口危機,但私生活處理上似乎有待加強。
給扶養費視同認領孩子?
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認領: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
*撫育:養育子女的行為,孩子出世前預先支付的撫養費也包含在內。
簡單來說,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在結婚後所生下的孩子。原則上孩子的親生父母就是那對已婚夫婦(在這邊先不討論特殊狀況)。 但如果孩子在父母結婚前就已經出世了,或是孩子的父母根本沒有結婚的打算,只要親生父親認領了孩子,也應該要將孩子視為父親的「婚生子女」。
【延伸閱讀:認領(民法親屬)】
法律上有規定給小三贍養費嗎?
雖然贍養費即將修法,但小三依然不屬於贍養費的給予範疇。只有曾經是夫妻已經離婚者,並且因離婚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難才有權向曾經的配偶索取。但如果沒有任何經濟問題或已經再婚,就不能再拿贍養費了。
王必勝定期給小三錢,這概念在民法上並不屬於贍養費,倒是比較像雙方因默契達成的契約。如果哪天王必勝突然不給,小三並不能以不給贍養費為由向王必勝要錢,頂多索取小孩的扶養費。
公開討論王必勝,會成妨害名譽嗎?
刑法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對於一般人外遇,公開議論恐怕會被告誹謗罪,但由於王必勝算是公眾人物,這件事也已經被媒體報導到眾所皆知,所以只要沒有針對當事人辱罵(公然侮辱)是不會有事的。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