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失聯45年兒子應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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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有一位72歲陳姓婦女上了年紀沒辦法謀得穩定的工作賺錢,只能靠打零工維生。只剩下一間自住的房屋也不方便出租變賣,雖然她有兩個兒子,但也已經45年沒有聯繫,很難要求他們養育自己,只好向法院提告請求支付扶養費
法官聽聞陳婦的故事後得知,她的兩位兒子在5歲、3歲的時候就失聯,目前應該是49歲與45歲,照理來說都有工作能力。雖然母子多年沒連繫,但經過合法通知後兩個兒子都沒有提出異議,母親依法得主張兒子給付扶養費。最後判兄弟兩人每個月都應該給母親5千元,可提出抗告

兩位失聯45年的兒子可能也是這件事後才知道自己的親生母親還健在,雖然不知道兩人有什麼想法,筆者還是希望他們可以可憐一下獨居的老人家,每個月給一點生活費好讓她維持生計
希望各位也不要認為這母親慘無人道將兒子送走,以前的人生活不容易加上孩子又多,有可能也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與孩子們失聯。這與在其他案件中看到的外遇離家多年又厚臉皮回來討錢的狀況還是有點出入。

 

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扶養義務人超過一人時,會依照每位扶養義務人經濟狀況來分擔扶養費用民法第1115條第三項)。

*扶養義務:
當一個人無法謀生時(資產或勞力不足),扶養義務人基於親屬法上的關係(民法第1114條)必須提供被扶養人援助,讓他們可以繼續維持生計。

每個人都有年紀大的時候,雖然老人家對國家來說沒有生產力,是需要被照顧的一群。但他們也為國家與社會奉獻了許多青春,總不能因為他們現在沒辦法工作了就拋棄他們。

 

由誰來扶養?

第1114條第一款提到「直系血親相互間」有扶養義務第1115條所規定的扶養義務順位,又將「直系血親卑親屬」放在第一順位。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當一個人年紀大時,他們的子女義務承擔這個扶養責任。在沒有子女的狀況下,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來負責照料。

 

至於要扶養到甚麼程度呢?

只要能讓長者們維持生活即可,不用過度照顧(希望多付出一些當然沒問題),也不能只給個幾百塊敷衍了事,至少要符合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所規定的金額

 

案件審理時不提出異議法官很難判決?

拿這個案件來說,因為扶養義務算是對等的,孩子小的時候由父母扶養,父母老了就換孩子來照顧。但因為孩子在很小的時候就與母親失聯,母親基本上沒什麼照料到兩個兒子,如果以這個做為免除或減少扶養費用的理由,法官還是有很大的機會採納,完全不提出來恐怕就什麼也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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