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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位林姓男子和李女分手後,不太甘心。竟然在FB上張貼交往時期偷拍下的裸照,還留言說李女曾經得過性病等攸關名聲的留言。李女知道後,立刻報警並決定對林男提告。
林男辯稱那些照片是FB帳號被盜用才發布,不是自己張貼,還說與性病相關的留言都是事實,沒有憑空捏造妨害名譽的意思。檢察官不相信林男的說法,還是將他給起訴了。
近年來這種不愉快的交往案例似乎越來越多,也難怪現在很多人寧可單身都不想有對象。隨著科技的發達,網路犯罪也越來越多了,有時候只是一個很簡單的行為,卻恐怕會給受害者造成終身傷害。
不是所有真實事件都可以拿來到處說
刑法第310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主要是希望保護他人內在與外在的名譽,所以嚴格禁止用不實謠言傷害他人名聲。至於如果已經是事實而且眾所周知的事(例如:羅志祥劈腿),平常被我們到處亂說也不會成立犯罪行為。
但有些事情儘管是事實,也不能拿來到處說。從第三項我們可以知道,就算是真實,如果陳述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還是會構成犯罪。
誹謗之所以免責,主要是因為立法者考量到公共利益,如果不將事情說出來可能會傷害到更多人。但如果只是為了私人恩怨想報復對方,誹謗的內容即便是事實,也不能為所欲為、想說就說。畢竟沒涉及公共利益,人的名聲就不能這麼被惡意破壞。
報復前任散布裸照?小心違法
刑法第315-1條第二款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裸照已經涉及了隱私問題,沒有經過前女友的同意擅自拍下照片已經是違法行為了,更不用說後張貼的動作。當然這法規也存在著阻卻違法事由,那就是自己必須是當事人,而且還要出於保護自己法益為目的而竊錄。新聞中的林男什麼都沒有,自然要乖乖被移送法辦。
不和平分手好像已經成了現在的趨勢,只要懷恨在心就會想盡辦法報復對方,甚至影響到對方的家人。比起兩性交往,成熟處理感情也許更加需要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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