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精神虐待 離婚與監護權官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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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新北市的石姓男子是一名士官上士,和妻子結婚後有生一個兒子。因為石男是職業軍人,平常不能回家,但還是常常用視訊等方式和託付給父母照顧的兒子互動,假日也會在家裡陪伴兒子。
夫妻兩人起初感情還算融洽,但結婚第二年開始妻子就常發脾氣、亂摔東西,不但嫌棄丈夫薪水低,還說發裸照給前男友看,希望跟前男友復合,打算與丈夫離婚。還有一次在高速公路上發脾氣搶方向盤,差點出車禍。石男看在孩子還小,選擇忍耐,與妻子暫時分居看狀況會不會好轉。沒想到分居後妻子的狀況比以前更糟,還用算命和託夢等理由責罵丈夫和同事有染,多次打電話到國防部控訴,想破壞石男軍中的聲譽和升遷。
石男長期下來受不了,答應與妻子離婚,卻繼續遭到妻子辱罵,協議離婚不成。無奈只好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時,妻子說自己生孩子後換上產後憂鬱症,加上弟弟癌症過世,所以情緒才會不太穩定容易發脾氣。法官認為,石男提出的離婚理由很有道理,准許兩人離婚。孩子的監護權歸石男所有,妻子每個月要支付8705元扶養費,全案仍可上訴。

有個像不定時炸彈的配偶確實很傷腦筋,在家發脾氣也就算了,還會打電話到工作的地方吵鬧,甚至在高速公路上亂來,身為她的丈夫一定很辛苦。有這樣的另一半對孩子來講不見得是好事,只怕哪天做出其他更誇張的事情傷害兒子。也希望那位母親可以接受治療,早日走出憂鬱症。

 

離婚事由到底是外遇還是精神暴力?

民法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解答前,我們先來看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法規內有提到「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與「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因為事件中的妻子只有提到傳裸照給前男友,並沒有與前男友發生關係,如果要拿合意性交來做為離婚事由恐怕有點勉強。至於不堪同居虐待一款,指的其實不只是身體上的施暴,長期言語暴力使受害者感到精神方面的折磨也包含在內。所以這樣的情況可能比較屬於精神虐待。

另外,法官在審理時除了考慮到石男的狀況,也有評估兩人的關係是否得以回到從前的幸福美滿,像希望與前男友復合、整天嚷著離婚、打電話到國防部,這些其實都能夠歸類在第二項的重大事由內。所以離婚理由並沒有絕對是符合哪一項或發生什麼狀況,只要法官評估後覺得兩人不適合繼續走下去,那便會判決離婚。

 

法院是怎麼決定監護權該判給誰?

【延伸閱讀:監護權裁判時應考慮的事項-民法第1055-1條(民法親屬)

即便子女是主要需要被照料的一方,但在決定監護權上只能「任由大人擺布」,偏被動,最終決定卻會影響到他們一輩子。我們有時候會在電視新聞上看到還沒上幼稚園的孩子因為父母離婚,跟了不適合的監護人因哭鬧而被虐待致死的悲劇。法官們當然也不希望這樣的事件一再上演,所以在替未成年子女決定監護人時會格外小心。

除了參照民法第1055-1條所提及的各項因素外,也要考量到其他沒被規定在法條上又容易被忽略的原因。也可以要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協助訪視,挑選真正適合孩子生活的環境,好讓他們可以健康長大成人。

 

不是監護人還要給扶養費?

一對夫妻會走向離婚,通常都是感情方面產生問題。對大人來說,不繼續有瓜葛或許才是好事。但不知道各位父母們有沒有想過,被扶養的對象是孩子。讓父母來替孩子決定要不要被扶養聽上去似乎怪怪的吧?

扶養費和探視權都是「小孩子的權利」監護人沒辦法替孩子拋棄。而孩子因為尚未成年,扶養費又屬於法律上所規定的權利,想放棄法律上的權利就必須經過監護人同意,既然監護人沒辦法替孩子拋棄,孩子也將會享有這個權利直到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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