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婚外情,小三遭男方暴力對待?

恐怖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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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已婚馬姓男員警和同事張姓女警發生感情糾紛,甚至傳出馬男逼張女下跪、對張女潑飲料等暴力行徑。根據馬男所說,兩人起爭執的原因似乎是張女想看馬男和馬妻對話紀錄,並承認兩人的情侶關係
張女因不堪其擾對馬男提起刑事訴訟離職檢察官也認為馬男的行徑太過於偏激,這個案件目前已經辯論終結

雖然介入他人婚姻不是值得鼓勵的行為,但這並非理所當然施暴的理由。甚至經過這樣一鬧,恐怕會影響兩人將來的工作發展,也讓全台灣的人都知道兩人有婚外情

 

逼人下跪、對人潑飲料,犯了什麼罪?

強迫對自己下跪

刑法第302條第一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第一項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強迫下跪這樣的行為不但限制了他人的行動自由,還變相強迫他人做沒有意義的事甚至影響他人自由行動的權力,恐怕涉及妨害自由罪強制罪

當街打人巴掌、對人潑飲料

刑法第277條第一項

傷害人身體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二項

強暴公然侮辱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打人、潑飲料這樣的行為不但會對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還有羞辱的意味。尤其是當街做出如此惡劣的行為,除了傷害罪以外,還會同時犯下「加重侮辱罪」。

 

正宮可以以小三和老公的分手爭議作為外遇證據提告嗎?

既然當事人已經承認彼此交往關係,那自然是能夠當作證據來用的。但交往也有程度上的分別,萬一對方說兩人沒上過床,只是普通傳情話手牽手程度提告求償金也不會太高。如果目標是更高的賠償,這樣的證據絕對是不足夠的,可以與律師聯繫試著從其他破綻蒐證

 

小三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有「家庭」兩個字,但不限於一家人。於民國87年修法後特別新增了「恐怖情人條款第63-1條)」,將同居伴侶也納入保護對象內。沒結婚男女朋友也會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拘束

所以,如果是有親密接觸或共同居住的關係,就算是無法浮上檯面的小三,還是可以依照法規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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