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博士許藍方外遇被告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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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藍方博士除了因以健康的角度分享性教育,且有著最美博士的稱號,深受粉絲的喜愛。但近日卻被發現介入身為醫師的學長家庭,被男方妻子抓包,並提告侵害配偶權。兩人偷吃的對話可以看出兩人討論性行為的過程與心得,相當鹹濕肉麻。甚至不避諱將此經驗用朋友視角與網友分享。對於此事,儘管經紀人表示為子虛烏有的消息,但由於許藍方的名氣,事件已經在社群媒體上傳開。

公眾人物倘若真有如此行為,站在法律的角度來看只能說是給社會大眾做了最壞示範。縱使感情的事很難說,在不對的時間遇上了對的人。但這也是我們每個人應當自行承擔面對問題,而不是藉由傷害他人來達成目的

 

外遇會因對象身分提高賠償嗎?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節錄

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雖然被另一半背叛是再悲慘不過又天理難容之事,但如果您配偶出軌對象甚至是配偶本身,是個高知識分子並且收入可觀,那恭喜您,可以得到一筆不錯的賠償金

雖然這樣的說法似乎有點對有錢人或讀書人不太公平,但既然身為高知識分子,對於私生活情感方面更應該潔身自愛。再者,賠償的目的除了是填補受害者的傷痛,也要顧及到能否達到處罰目的。如果罰金讓「加害人」不痛不癢,那可以說這懲罰根本是白費了。

 

外遇者的開放立場會影響判決結果嗎?

民事庭法官主要是依照證據來做判決,在侵害配偶權方面最主要的證據還是以對話訊息、照片等客觀的物品來做輔助為主。即便當事者認為自己這樣的行為是「勇敢追愛」,依然不會影響立法的初衷。所以比起介意第三者配偶的說詞與感受,不如找尋對自己更有利強大證據,證據才是關鍵

 

公開談論公眾人物私事會成立誹謗罪嗎?

刑法第310條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可能有人會認為,公眾人物與我們一樣是人。既然私下討論他人外遇會觸法,那在社群網站公開發表網紅、藝人外遇的事難道不會嗎?

身為公眾人物自然代表著「公益」的一方,做錯事受到社會大眾批評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更何況大家會知道此事還是因為媒體報導。如果因此對看完新聞討論八卦民眾提告,那對普通人來說也實在是很無辜。所以只要是適當的討論沒有惡意謾罵重傷,都屬於法律的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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