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清芳分得16億「剩餘財產」而非「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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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張清芳與宋學仁離婚時,得到了16億的財產,讓大家聽了為之震驚。兩人是以調解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婚後財產也是以離婚協議的方式取得,可以說是俐落又乾脆、不拖泥帶水。
離婚可以拿到16億這讓旁人聽上去都羨慕死,有了這麼多錢就算一輩子不工作也不愁吃穿。但除非是嫁入豪門家,否則大多數人在離婚時不太可能可以一下分到這麼多。如果像我們這樣的普通人要離婚,有什麼辦法可以像張清芳這樣連分到的都是最大化呢?

 

贍養費和剩餘財產的差異?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大部分的人來講,離婚時前配偶給的那筆都一律視為贍養費。但其實在法律上的正確名稱應該是「剩餘財產」。那為什麼不能稱作贍養費呢?因為贍養費法律上是另一個意思,並且要用打官司的方式離婚並且取得勝訴才有「機會」獲得。我們一般在媒體或網路上看到的贍養費三個字,只能算是「離婚財產」。

 

張清芳離婚拿16億其實很少?

民法第1030-1條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向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從宋學仁的身家超過150億來推斷,16億其實只皮毛。倘若請法院來協助分配夫妻離婚剩餘財產,能拿到的也只會比16億更多。雖然聽起來好像打官司賺更多,但其中浪費的時間和精力遠超乎你我想像,甚至最後可能因為對方不小心提出某些我們沒注意到的證據而不小心一毛錢都分不到甚至又要倒貼筆者在這邊建議想要用打官司的方式來爭取婚後財產朋友,最好提前向律師諮詢以免意外狀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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