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高雄鹽埕區某蔡姓里長的服務處在6月10日下午遭到七人蛋洗,被警察逮住的兩人說是因為里長欠了120萬元才會用這種方式來討債。由於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禁止室內五人、室外十人的群聚,砸蛋男子也只有站在室外丟雞蛋不進入屋內。但警方還是覺得他們討債的說法有避重就輕的嫌疑,還是依照妨害自由和毀損罪帶走,剩下五人也會繼續追查。
雖然沒有違反防疫規定,但這件事本質上就是不正確的。倘若真有債務糾紛還是依照法律上允許的方式來追討,以免不但錢沒討成還吃上官司。
丟雞蛋,為什麼會妨害自由?
刑法第302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許大家會認為妨害自由是要綁架或拘禁這種完全禁錮一個人身體上的行動,但其實想像一下砸雞蛋的畫面,一群人在外面不斷用雞蛋攻擊,讓屋內的人嚇到完全不敢出門,這跟拘禁所帶來的結果其實沒有兩樣。
蓄意破壞,不但要賠還是犯罪?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只處罰故意犯罪,不懲罰過失犯。所以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小心毀壞他人物品,是不會被告毀損罪的(火燒例外),只會有民事責任。
但如果是心存著想要讓他人物品毀損而惡意去破壞,要負的責任可不是賠償那麼簡單,還會吃上毀損罪的官司。不要以為毀損罪的罰則很輕不要緊,實務上有不少毀損案件打到最高法院的例子,光是與官司纏鬥,就勞神又傷財,縱使最後只被罰了一點錢,卻已經浪費了好多時間。所以還是盡量不要惡意去毀壞他人物品啊!
被人欠錢,如何合法追討?
與法律專員諮詢後,客戶可以依照自己身的需求來選擇適合的方式將債務拿回,但不是每位客戶的狀況都適用以下三種方法,在採取行動前必須留意自身是否符合要件。
聲請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一項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先憑著借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核准後就會將支付命令核發給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的債務人可以決定要不要在20日內提出異議,如果沒提出異議那支付命令便生效,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用債務人的財產來償還債務。萬一債務人提出異議,那支付命令便會失去效力,債權人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還債。
【延伸閱讀: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訴)】
提出民事訴訟-借用人返還借用物之義務
民法第478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如果不符合提出支付命令的要件或債務人提出異議,債權能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討回債務。如果積欠金額低於新台幣50萬元以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第11款,會先進入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或超過新台幣50萬元的案件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延伸閱讀: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民法債權)】
提出刑事訴訟-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多數的借錢行為都會因為借款當下沒有欺騙的意圖而不會有刑事責任,會觸犯詐欺罪通常都是債務人用「捏造出來的原因」讓債權人「陷於錯誤判斷」才將錢借給對方,而最後債權人當然沒有依照自己一開始所說的原因來使用借來的錢。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