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失業,沒錢給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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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是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只要孩子還沒成年,父母就有義務要提供養育至18歲為止,離婚與持有監護權與否都不是藉口,因為血緣關係騙不了人。電視劇中常看到父母離婚後拋家棄子,那都是為了增加劇情張力的錯誤示範。在現實中這麼做恐怕只會給自己徒增不必要的困擾,甚至將來年邁缺錢也無法向孩子要求照顧。

但如今疫情肆虐,台灣充滿社區傳染的風險。不少民眾突然就被匡列為居家檢疫、隔離的對象,甚至很多商店餐廳都關門歇業,許多人因而丟了工作。倘若家中又有孩子要養,這簡直是雪上加霜。

 

並非所有隔離者老闆都不用給薪水

許多雇主認為,員工都待在家裡不用工作,那自己也沒有支薪的必要。其實這個概念大錯特錯。如果是雇主派員工到疫情嚴重的地區工作,讓員工成為檢疫對象或不幸染病,這種可以歸於雇主的責任,就應該要繼續支付薪水

但如果是自己周末返鄉探親、私下旅遊而遭到匡列,或是自己本身就住在情況最嚴重的區域。這樣的狀況就算老闆不想給薪水,也不能有怨言。

 

依照規定申請急難救助

如果是因為不得已必須隔離而無法上班又領不到薪水,就可以在檢疫期滿兩年內申請補償,如果雇主有給薪水就不在補償範圍內。每次不同時段的隔離分開來計算,會依照隔離的天數來給予每天1000元的補償(會扣除雇主有給薪水的日數)。同時具有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身分,只能用其中一種名義來申請。至於申請方式,可以透過網路、郵寄、臨櫃三種方式,等到隔離結束市政府填寫申請書,並提供存摺影本及無薪水證明、切結書

 

難以承擔的子女扶養費

不管有沒有疫情,對收入較低的父母來說,孩子的扶養費用一直是個難題。民法上的扶養費規定,是傾向以孩子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來負擔。但也不能完全不給,雖然不給是不會被捉去坐牢,但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如果生活上真的有困難,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減免,或與前配偶商量,等日子穩定後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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