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迫使他人自殺 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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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位女醫師和張姓男子分手後,張男在網路上發文表示自己的未婚妻與醫院的院長小開到巴黎出軌調情,甚至批評對方內在齷齪、價值觀偏差,說對方大學畢業後就從事特種行業還有很多黑歷史,女醫師為此對張男提告。
法官認為,雖然張男沒有指名道姓,但他在網路上分享的影片可以清楚看到女方的容貌,貼文也說了對方的醫師身分,縱然張男覺得結婚前遭到背叛很委屈,但那貼文內容不單只有提到兩人的感情問題,還包括指出女方從事特種行業、未婚懷孕、詐騙其他男性等事,卻沒能拿出證據,因此還是判處張男七個月有期徒刑。
遭到抹黑的女醫師則是沒等到這個判決結果出爐就不堪壓力自殺了。

科技越來越發達,我們對網路的依賴性也逐年提高。言語霸凌一向都能殺人於無形中。也許我們有時候會覺得說一兩句沒什麼,但輿論是非常可怕的,網路上甚至存在著不少不分青紅皂白亂帶風向的言論,不知道事情真相的網友們往往不小心掉入陷阱成為霸凌的加害人之一。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免責規定)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指摘:沒人說過的事,第一次揭發。
*傳述:將其他人指摘的事傳播。

不管是他人的內在或外在名譽,只要影響到他人名聲,都能構成誹謗罪。但誹謗僅限於「虛構」的事實。既然曾經做過會毀損名譽的事,再次被拿出來評論也只是「剛好」而已。另外,誹謗罪也只處罰「故意」犯罪,如果是就客觀事實發表意見,便不會構成犯罪。

 

證明真實

釋字第509號(證明其為真實之意義)

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和其他罪可能不太一樣,被告必須自己提出證據來佐證自己說的話是有根據、非憑空捏造。提不出根據恐怕就要面臨刑責了。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恐怖情人條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有「家庭」兩個字,但不限於一家人。於民國87年修法後特別新增了「恐怖情人條款(第63-1條)」,將同居伴侶也納入保護對象內。所以沒結婚的男女朋友也會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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