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父親遭騙 私下將對方拘禁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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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有位92歲樓姓男子用借錢投資土地的名義向好友林男騙了約4千多萬元,林男的兩位兒子發現樓男說要投資的土地早就被規劃成公園預定地,根本沒辦法作為商辦或住宅用地來賺錢。就到樓男的租屋處找對方理論並把錢拿回來。樓男不但沒有悔改道歉的意思,還嘲笑林男就是因為太笨才會受騙上當,兩位兒子一氣之下就將樓男給殺害分屍。房東也因為房子變成凶宅感到相當崩潰。
法官審理後分別判處林姓兄弟有期徒刑18年與14年8個月,父親林男也因為有私行拘禁的行為被判刑8個月。房東則是得以向兄弟倆人追討115萬元的民事賠償,全案定讞。

被騙錢的感覺已經很糟了,還被嘲笑笨。這也難怪兩人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緒對樓男痛下毒手。但就算樓男再怎麼可惡,也必須透過正當的民事程序來把錢要回,私自將人拘禁殺害,不但連錢都要不回來,還會吃上官司的。

 

私行拘禁拷問是犯罪行為

刑法第302條

  1.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妨害自由罪,不管是什麼原因,我們都不能任意將一個人的行動自由剝奪。就連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都沒資格在未經允許的狀況下限制人民的行動,更何況是我們一般人。

所以,就算對方是罪大惡極的壞蛋(通緝犯除外),我們都不能私下將人關起來或綁起來喔!

 

凶宅的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兇宅」的條文。不過,內政部函釋曾經提到: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隨建物),曾發生兇殺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壽終正寢和因病過世都不能算是兇宅,只有自殺或他殺這種人為造成的死亡才會成立。另外,如果在屋內被砍傷逃離房屋後才倒地死亡的情況,陳屍的地點不是建築物內,所以這樣也不算能是兇宅。

這些是中央單位給的規範,每個人對兇宅的認定都不太相同,有些民眾會認為有人死過就算是凶宅了,所以才會發生有人重病命危要送醫急救,鄰居怕病人不幸死在自己的土地內會導致自己的屋子變兇宅賣不掉而不給過耽誤就診的案例,儘管非他殺事件並非兇宅,卻還是有人不這麼想。

【延伸閱讀:兇宅也有賠償責任嗎?(時事)

另外,本案件還有提到殺人跟分屍的部分,筆者擔心介紹相關法規後變成很向鼓勵殺人不要分屍或邊分屍邊殺人,在這邊就不另外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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