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別人手機為什麼不算強制罪?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近日,在台北市的南門停車場,有一位黃姓男子停車有點擋住張姓男子的車輛,還被利器挑釁,便報警處理。在警方到場前,張男擋住對方車門,還搶走手機,因此被告強制罪。
雖然檢察官也覺得擋住車門是非必要行為,但張男認為對方具有攻擊性,擋住車門和搶手機都是為了防止開們衝撞且爭取逃跑時間,讓自己和朋友安全離開。法官也認為,黃男多次挑釁她人還不離開現場,張男也是擔心發生危險。故一、二審都判張男無罪。

遇到持刀挑釁的人,看了就讓人害怕,還好最後沒有人因此傷亡。這個案件也還沒定讞,如果還有後續發展,筆者會繼續分享給大家。

 

何謂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外力行動或向對方施加內心壓力,讓受害者必須做或不能做特定的事。常見的狀況如同電話騷擾,不斷播打號碼佔線,讓號碼的主人沒辦法使用電話,就算是一種強制罪。還有長時間故意在電梯門口按著上樓或下樓的按鈕,讓想搭電梯的人無法使用,也是生活中最常見的強制罪。

單就這案例來看,不讓人關上車門(妨礙他人使用車子的權力)和搶走手機(剝奪他人對手機的支配)都能屬於強制罪。

 

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4條第一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在刑法上是時常被混淆的。正當防衛,是「受到他人攻擊」,為了防止自己被傷害,才出手「反擊」。例如:被強盜持刀搶劫,為了保命動手攻擊了強盜。緊急避難,則是因為發生意外狀況,擔心會有人因此出事,用行動阻止意外發生。例如:在路上遇到兇猛的流浪狗,怕自己或身邊的人被咬傷甚至得到狂犬病,動手將狗打傷。
兩種狀況都是發生在情急之下,都有可能會造成違法事由。但由於是出於特殊情形,可以依照這兩項法規來做減刑。

這停車糾紛的狀況,筆者認為比較偏向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手中持有利器,看起來隨時都會攻擊人,甚至開車衝撞他人。不知道各位讀者怎麼認為呢?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婚姻家庭生活法律法律訴訟商事相關
晚晴法律事務所永遠與您站在同一陣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