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界壩放水案 看收押與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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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南投武界壩閘門放水異常,不慎沖走了在河床邊露營的兩家人,造成四人死亡的悲劇。南投地檢署在事發後也把當天值班的蘇姓員工與負責閘門維修的許姓課長帶回,連夜詢問後將許姓課長請回,但蘇姓員工被依照過失致死罪以10萬元交保。

其實這新聞大多數民眾的意見都是認為「不應該在河床邊露營」,筆者也是這麼認為。畢竟台灣也是有合法又安全的營地開放給民眾使用,像這樣在野外露營不禁沒有保障還很危險,如果今天不是突然放水而是下暴雨淹水,那結果也是大相逕庭。

 

什麼是收押?

涉犯刑案的人是否應受羈押(俗稱收押),依法必須由法官來決定,而在偵查中檢察官如果認為有羈押被告(即涉犯刑案人)的必要,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再由法官來決定准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一般性羈押的要件包含:被告經過法官訊問以後,法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俗稱虞逃),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俗稱串供或串證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俗稱犯重罪)等情形,如果不把被告押起來,顯然會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且確有羈押被告的必要時,那麼法官才會決定把被告押起來。但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然有前面所說的各項羈押原因,但如果沒有羈押必要的話,那麼法官也可以直接命被告具保(俗稱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什麼是交保?

所謂「具保」,是指命被告提出保證書或繳納相當的保證金來代替羈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等)或辯護人(通常是律師),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因此,被告在羈押當中是可以隨時向法官聲請交保。如果案件還在偵查中,那麼法官便會徵詢檢察官的意見,最後如果認為符合停止羈押的條件時,法官便會決定讓被告交保而停止羈押,並將被告釋放。

 

如果羈押條件不存在

如果羈押原因已經不存在了,那麼依法就要立刻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例如前面所說的逃亡之虞、串證之虞、犯重罪等要件,後來已經不存在了,那麼就要撤銷羈押把被告放出去,而且連交保都不必。所以除了具保停止羈押以外,如果羈押原因消滅了,那麼羈押中的被告也會被放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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