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侵占公款又偷吃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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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的林姓女會計和老闆辛姓男子產生婚外情,辛男不但用公款來包養林女,公司虧空了300萬元資產,兩人還交往、同居,發生多次性行為。後來兩人翻臉,這段關係才浮上檯面,辛妻控告林女通姦罪和妨害家庭。辛男也提告林女業務侵占罪。
通姦除罪前,台北地院判處林女4個月的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判決確定。業務侵占的部分,儘管林女說自己是受到辛男指示才挪用公款,沒有侵占的故意,但法官認為她既然身為會計,就應該要有相關工作經驗和知識,不可能不知道挪用公款是違法行為,近期也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只能說,關係還很要好的時候怎麼挪用公款都沒問題。一旦撕破臉就鬧得比什麼都還要難看。看了林女的例子,大家還是腳踏實地認真工作賺錢吧!天底下沒這麼好康的事。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業務侵占,僅存的業務相關刑責。

刑法第336條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於有人認為,不管有沒有從事業務都應該盡相同的注意義務。所以近年來已經將業務過失等相關法規廢止,業務侵占因為是故意犯罪,所以躲過了被停用的命運。

有業務在身,要接觸到公司的物品機會也比其他人都來得大。身為從事業務之人,不好好工作就算了,還想要利用這個身分來對公司不利,實在不可取。

 

通姦罪的處罰其實很輕

「罪」往往讓人感到害怕,大部分的人認為只有「定罪」才能有效遏止犯罪行為的發生。但其實仔細看了一下刑法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沒錯,最多也只會被關一年,有些甚至一年都不到,幾個月就出獄了。

大家都知道要告成通姦罪,必須要有充足的「性交證據」。有些受害者的配偶為了取得證據,不惜闖入汽車旅館的客房內,最後不但通姦沒告成,還被反告了妨害秘密罪,順帶一提,這刑責是3年以下,比通姦罪來得更重。為了讓通姦者被關一年,卻甘願自己冒著被關三年的風險嗎?這恐怕有點不符成本吧?

通姦除罪化後,受害者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了。但也因為這是受害者唯一討回公道的方法,將來民事庭的法官在審理時,也會更慎重小心,甚至會加重民事賠償的金額。賠償金沒有絕對的標準,法官會依照配偶權受到侵害的程度來決定金額。簡單來說,「單純傳裸照」和「曾經上過床」的賠償金絕對不同,蒐證上也不會像「捉姦在床」那麼高難度

其實仔細想想,抓去關一年就放出來了,只是讓受害者達到了一時的滿足。將來被告出獄後,狹路相逢時還不是氣得牙癢癢?向對方請求一筆賠償金額還比較實際。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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