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罵錯人也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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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內出現了一名新冠肺炎的本土確診,終止了253天零本土確診的紀錄。消息一出,瞬間讓全台灣陷入恐慌,還有網友主動發揮了偵探的精神,肉搜出疑似是機師和案771的照片。不過後來證實那些女生的照片都不是案771,照片中的女子表示自己和案771根本不認識,也不在同一間公司上班。因為已經被網友們影射攻擊到不勝其擾,已經決定蒐證提告。

這通病其實存在在不少網友身上,看到有人罵就在沒確認的狀況下一窩蜂也跟著跳進去狂罵,甚至連罵錯人都還不知道。不要以為在網路上罵人不會被發現,現在科技很發達,就算罵過再刪除還是可以找到紀錄,甚至連發文者的IP位址都能在掌握之中。

 

罵錯人為什麼也是犯罪?

在正式解答這問題前,筆者就反過來問一下各位。今天想殺人卻不小心殺錯人,各位會覺得有罪嗎?

客體錯誤

認錯人,所有的構成要件都具備了,受害者卻和預期中的不一樣。

A和B結怨已深,準備了一把手槍,決定埋伏在B開車返家的必經之路將B殺害。但這時C開著與B同顏色、同款的小客車經過同一條路,A誤認那是B的車就開槍將C擊斃,事後才發現殺錯人。

雖然A沒有殺害C的念頭,但A本來就有殺人的故意,只是自己弄錯人害得無辜的C斷送性命。這並不影響A殺人的故意殺人的行為,所以A的行為還是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

 

知道在罵誰就好,不用指名道姓!

公然侮辱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來源:司法院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釋字第145號(公然之意義)

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

從法條可以得知,要成立公然侮辱,必須要在多數人面前(通常是公開場合或網路社群)針對某個客體辱罵,沒有強調一定得指名道姓。會這麼規定也非常合理,有時候面對面罵人或對嗆也不見得會連同喊出對方的姓名,但對方與旁邊的人都知道是誰被誰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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