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內的贈與應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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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受被繼承人贈與之財產視為繼承財產)

  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2.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這項法規大多數人都知道,所以有些父母在生前會逐年將自己一部分的財產送給子女以避掉遺產稅。但大多數人恐怕只想到避稅問題,沒考慮到債務或其他繼承人的權益。這篇文將會替各位一一說明。

 

不需要與其他繼承人分

既然被繼承人都已經在生前將財產送給某位特定繼承人,這也是亡者的意思,突然要跟已經得到財產的繼承人將先前受到的贈與討回來當作遺產來分似乎也怪怪的。其實第1148-1條規定只適用於死者(被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之間,繼承人和繼承人間是不需要受到這條法規限制的。

這其實也是為了防止某些被繼承人故意用贈與的方式將遺產送給繼承人們來規避債務而損害到債權人的權益。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只是單純跟某位繼承人關係特別密切,又怕將來過世在分遺產時又不能如自己所願,就在臨終前先將一部分財產送給他們,將來被繼承人過世後,在兩年內被贈與財產的繼承人是不需要把那筆財產掏出來的。被贈與過財產的繼承人一樣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分剩下的遺產。

 

債權人可以追討

筆者在上一段就有提到,這條法規是為了維護債權人而設。所以被繼承人在離世前兩年內如果將財產用贈與的方式送給其他繼承人,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受贈者將那些財產交出來還債的。

大多數的台灣人在活著的時候都是想辦法努力賺錢,這樣的狀況比較罕見。某些歐美國家的成年人比較傾向活著的時候要及時行樂,錢不夠就借錢來花,反正將來過世後只要繼承人們拋棄繼承權,那筆債務也會隨之不了了之。有這樣的法規也能確保碰上此類債務人的可憐債主在債務人過世後還能拿回一部分財產做為補貼。

需要被計入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1.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2.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被繼承人過世兩年內已經將部分財產送給其他繼承人,那些已經送出去的部分在稅法上還是要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並課徵遺產稅。但如果已經在之前繳納過贈與稅,繳納的部分可以拿來扣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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