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搶劫自導自演,構成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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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太平區一家萊爾富便利商店有一名洪姓店員因為在外面欠債,就找上陳姓與吳姓男子一同策畫「假強盜」案。先讓吳男在凌晨戴上口罩和安全帽,假裝是強盜取財。為求真實性,還讓吳男用刀劃傷洪男腹部。吳男把8萬7千元現金帶走後,抽走其中1千元給陳男,剩下的才又交還給洪男。
洪男在事後也依照計畫向警察報案,說自己值班時超商被不詳歹徒搶劫。警察調閱監視器後抓到了吳男,也發現這自導自演的強盜案。洪男一夥在今天也被檢方給起訴了。

就算在外面欠債,也不該用這種方式來詐財。加上整個「犯案」的過程都可以說是漏洞百出,也難怪很快就露了餡大家都被逮捕。甚至當事人中的吳男還是個未成年人,儘管他的處理方式與另外兩位大人不同,但這樣的行為還是應該要受到譴責與撻伐。

 

業務侵占,僅存的業務相關刑責。

刑法第336條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於有人認為,不管有沒有從事業務都應該盡相同的注意義務。所以近年來已經將業務過失等相關法規廢止,業務侵占因為是故意犯罪,所以躲過了被停用的命運。

有業務在身,要接觸到公司的物品機會也比其他人都來得大。身為從事業務之人,不好好工作就算了,還想要利用這個身分來對公司不利,實在不可取。

洪男藉著從事超商店員工作的時期來謀劃整個強盜案,若不是因為他有著店員的身分,大概整件事也不會發生。此外,雖然從事業務之人只有洪男一位,其他兩人原則上比較算是幫兇。但也因為洪男有業務在身,所有共犯的罪刑應當同一論處,另外兩人也成立業務侵占罪。

 

不能隨便亂告別人

刑法第 169 條第一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讓根本沒犯罪或犯另外一個罪刑的人無辜背負不屬於自己的罪名。就旁觀者的角度來看這個案件會認為,洪男和陳男故意找上吳男的原因就是看他未成年,就算被抓也不會有太重的刑責。但只能說,他們把法律想得有點太過簡單,如果隨便讓無辜的人被捲入刑事訴訟,那自己也會有誣告罪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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