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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有一名張姓婦女發現社區內有一棟房子長期沒人使用,便在去年6月搬入居住,還花了28萬元裝修。屋主一直到今年4月時聽鄰居說「妳家裝潢得很漂亮」才發現此事,原來那棟房子是準備讓李女旅居日本的女兒歸台後居住,才會閒置這麼一大段時間。
張女的行徑十分大膽誇張,不但將原本屋內的家具都扔掉,還自費將房子的大門、鐵窗等多處進行裝修改造,讓整個房子和原來的完全不一樣,才引發鄰居的關注。
張女僅承認自己有裝修房屋和侵入居住,否認有占用房屋的意圖。甚至向檢察官辯稱以為這是沒人住的空屋才會決定住進來。桃園地檢署憑著李女提供的所有權狀對張女依照竊佔罪起訴,李女也另外向張女追討相當於居住房屋的這11個月以來的租金不法所得。
原本以為這樣的新聞不太會發生在台灣,看到這案例後才知道真實上演在你我周遭了。這樣的人也實在是相當誇張,直接搬進沒人住的空屋當屋主,豈不是把其他乖乖租房子的人當成傻子了嗎?
如果真的可以這麼好,那大家都來挑台中七期區那些被富商買來炒地皮的房屋「借住」好了,不但可以生活得舒服還可以省下房租和水電費呢!
什麼是竊佔罪?竊佔罪有什麼構成要件?
刑法第320條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為竊佔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佔罪與竊盜罪分屬於同一個刑法條文的第一向與第二項,罰則也完全相同。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竊盜罪是「竊取動產」,竊佔則是針對將不動產佔為己有的行為來做規範。
既然差別只在於客體的不同,那很自然的大多數構成要件都與竊盜罪相似,其實筆者認為,大多數民眾對竊佔罪不太熟悉,產生犯意當下並不會想到自己即將犯下所謂的「竊佔罪」。張女會否認犯行大概也是這個緣故。
雖然張女不斷否認自己有竊佔的意圖,但從客觀上來看,她的行為與意圖與竊佔罪的構成要件相當,也行竊佔之實,甚至還將佔用來的房子當成自己家一般進行裝修。毫無疑問成立本罪。
竊佔了將近一年,少付一年租金-屬於不法所得
民法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一般人在沒買房的狀況下,都會乖乖找尋適合的住所並繳納房租給房東,好換取一段時間的居住與停留。張女則是看到沒人住的空屋就擅自入侵居住,這與「正當程序」不符合。
到李女發現時,向張女追討回這一段竊佔時的租金也很合理。至於要繳納多少租金,法院應該會依照該地區的行情來做裁定。
張女可以要求李女支付裝潢的費用嗎?
民法第455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雖然張女入侵他人住宅還將別人的家具丟棄進行大改裝有錯在先,但她好歹也將李女的房子弄得比本來的還漂亮豪華。那這個部分,張女是否可以要求李女支付裝潢費用呢?
筆者認為,既然李女打算比照租賃的規定向張女收取房租,那張女也要當個「守規矩的房客」。雖然改裝後的房子更豪華,但也許李女比較喜歡本來的風格,甚至本來的家具是祖先留下來的,具有不同的意義,寧可挑選原本的裝潢,也不要張女後來改裝的模樣。對於這個部分,李女不但不用支付張女裝修費,反而可以依照第445條規定,要求張女將房子恢復原來的樣子,如果難以恢復,就要支付相當的金錢給李女。
其實筆者覺得身為原屋主的李女也有點誇張,居然這麼長一段時間都不知道房子被人拿來偷住了。不過,誰會知道自己的房子會被莫名其妙被外人佔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