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煙火前要申請,以免觸法被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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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一家煙火工廠業者在大林鎮大埔美芎蕉山附近試放煙火,不慎釀成火災意外,將300平方公尺的甘蔗園燒掉。失火的地點附近沒有河川或湖泊等水源,消防人員花了3小時才滅火。
工廠業者說,一直以為只要有事先告知消防分隊就可以,沒想到還要提出申請,等通過後才可以施放。所以業者恐怕會被依法開罰,需繳納罰鍰。

就算是業者也不能在未經許可的狀況下施放煙火呢!
還好後來有把火順利撲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希望這次的事件可以讓大家謹記在心,以後如果要施放煙火,請先經過申請。

 

施放煙火或爆竹要事先申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

  1.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2. 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備查。
  3. 前二項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
  4.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施放之安全作業方式、施放人員之資格、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第二項: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煙火、爆竹是具有危險性的易燃物品。有些時候雖然出於正當目的(不是要拿來害人),但我們無法避免大量施放可能會產生的危險性,所以才會特別立法要求超過一定數量的施放者要事先申請,且要通過後才得以施放。

 

不小心燒毀建築物也有罪?

刑法第173條第二項

  1.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和「火」有關的犯罪都罰得挺重,不論是惡意縱火還是不小心失火。因為我們無法控制火燃燒的方向,縱火者自己本身也是一樣。會這麼立法嚴格杜絕非必要的火災發生,也都是為了人民的安全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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