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從事特種行業 裁判離婚獲准(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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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妻婚後,丈夫發現妻子惡意隱瞞自己從事特種行業,甚至還在結婚後繼續做相同的工作。丈夫發現後,一開始還好聲好氣勸換工作,但妻子說為了扶養與其他男人所生的孩子,無法同意丈夫的要求。就算丈夫同意她不去上班,還是不肯罷休。最終兩人只好口頭上同意離婚
但已經談好離婚了,妻子卻不肯配合辦理離婚手續。丈夫無奈之下只好到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法官認為,妻子隱瞞丈夫從事特種行業,經過勸說還是因為經濟考量繼續做,已經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且妻子在2018年離開台灣後也沒再回國,感覺上沒有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兩人的關係已經出現重大裂痕,裁判離婚獲准。

誠實對夫妻來說是相當重要的,尤其是每個人對特種行業的接受度本來就不太一樣,如果沒有在結婚前說清楚,將來哪天被發現了,造成的傷害通常都會相當嚴重。
一段婚姻本來就應該由夫妻一起維持、經營。互相溝通、了解、包容本來就是應該的。沒有誰該聽誰的這回事,兩人既然合不來,只好以離婚收場。

 

從事八大行業是合法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10大裁判離婚事由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從這10項主要事由來看,唯一讓人覺得比較接近的可能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但台灣大部分的合法特種行業都不會賣身,所以不能這麼片面認為在酒店上班都絕對有背叛婚姻。其實這也只是個職業,我們用不著太過放大它。也許從事此類行業者都有他們不得已的苦衷,在否定別人前可以先聽聽他們的故事。

回到法律規定上,因為法律沒明文說明從事特種行業就可以與配偶離婚。所以光是憑這點恐怕難以做為離婚事由。必須考量其他「重大事項」。

 

真正的離婚原因

就事實上來看,從事特種行業或許真的是導火線。但主要的前提還是夫妻兩人在結婚前沒做好溝通,甚至妻子對丈夫隱瞞了自己的工作才撕破臉。新聞提到的忠誠義務也不完全指「沒有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關係」,也包括兩個人之間的誠實與對家庭的誠實。

不要小看這誠實義務的重要性,有時候一點誠信問題都可以毀掉兩人間的關係。可能其中一方認為這沒什麼,另一方卻認為是相當嚴重的大事。既然決定結婚一起走下去,就應該要事先將可能發生問題的事提出來溝通討論,免得弄得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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