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股長沒人想當還演變成傷害事件?(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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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經國管理健康學院的陳姓男同學和蔡姓男同學是同班同學,因為班上的衛生股長工作比較多、責任較重,沒人想當。蔡男認為自己會選上衛生股長是被陳男和他的其他朋友陷害,兩人就此結怨。隔了一個學期重選時,蔡男主動推薦陳男擔任衛生股長,因為沒有其他人出來競選,直接由陳男當選。
陳男覺得是蔡男故意提名讓他做辛苦的工作,一氣之下掐著蔡男的脖子按壓在隔壁的椅子上,害得蔡男臉上有擦傷。蔡男也不甘受到屈辱一狀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時,兩人進行調解。原本協議以3600元和解,希望蔡男撤告。蔡男卻事後反悔改要求10000元,否則要讓陳男留下前科。法官認為,陳男犯後態度良好且坦承犯行,還願意和解,考慮到他沒有前科紀錄,判罰2500元,得易服勞役。

除非是非常熱心的人,筆者認為大家似乎都不太喜歡擔任班級幹部。尤其是事務繁重的幹部,被選上一點都沒有高興或光彩的感覺。筆者當年在讀大學時,班上也是因為沒人想擔任班代,最後選了一個當時剛好不在教室的同學擔任。還好那位同學非常盡心盡力,也沒有發生傷害同學的事件。

【本案判決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和解是什麼?

和解(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指當事人間對於紛爭,雙方各自讓步達成一致的看法。在刑事訴訟上,被告與被害人有沒有和解,通常是影響法官量刑的參考因素之一。

(參考來源:司法院

被告會願意和解,原則上都是坦承犯行。願意釋出善意和解通常都會被法官認為是「犯後態度良好」。就像這新聞中雖然兩人最終還是和解失敗,法官也會覺得陳同學有悔悟的心態,科刑不會太重。

和解很重要的一點是必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如果有一方對和解結果不接受,和解就不會成立。蔡同學原本答應接受3600元,在和解正式成立前卻反悔,因為和解的動作還沒完成,所以這邊蔡同學的反悔是有效的。

 

勞役可以抵罰金?

如易服勞役(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指被宣告罰金刑,其無力完納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而以勞役折抵罰金之制度,詳見刑法第42條之規定。

(參考來源:司法院

刑法第42條

  1.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2.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3.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4.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5.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6.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7.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8.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感覺上有點像學生時期的勞動服務,像這個案件中法官就允許陳同學用服勞役的方式來折抵2500元罰金。當然,如果沒空服勞役也能直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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