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的繼承相關規定-民法第1144條(民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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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在法律上最多只有一個配偶,配偶的繼承權必須單獨來看,不能與法定順位混在一起。被繼承人過世後,不管有沒有法定繼承人,配偶一定可以繼承到一部分遺產。畢竟配偶是除了家人以外此生中最重要的人,大多數人一生中大半輩子都與配偶一同度過,所以民法上有對配偶的繼承權做出獨立的規定,以保障配偶的權益。

 

配偶之應繼份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應繼分:
共同繼承時,每位繼承人從遺產中可分得的比例數額。

這項條文必須搭配第1138條來看會比較清楚,筆者在這邊就將條文內所提及的內容做簡單的整理,以方便理解。

假設,A與B是夫妻,A過世後留下了300萬的遺產,且沒有特別立遺囑:

  1. A與B育有子女C和D,300萬遺產將會由B、C、D來平分,每位繼承人都會分得100萬遺產。
  2. A與B膝下無子,A的父母E和F還健在。配偶B可以分得一半遺產150萬。E和F平分另外一半遺產,各得75萬。
  3. A與B膝下無子,A的父母也早已過世,A有兄弟姊妹G、H、I三人。配偶B可分得一半遺產150萬。G、H、I平分另外一半遺產,各得50萬。
  4. A與B膝下無子,A的父母也早已過世,A沒有兄弟姊妹,但祖父母J、K還健在。配偶B可分得三分之二遺產200萬。J、K平分剩下的三分之一遺產,各得50萬。
  5. A與B膝下無子,A的父母也早已過世,A沒有兄弟姐妹,祖父母也不在了。配偶B可以繼承A全部的遺產300萬。

 

離婚配偶

配偶的繼承相關規定只適用於法律上婚姻關係存續的配偶,已經離婚的前配偶不會有繼承權,全部的遺產會由第1138條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來平分。另外,子女的繼承權不會因為離婚或失去監護權而消滅,即便夫妻離婚,子女依舊是父母的孩子,繼承權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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