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武界壩事件來探討繼承問題(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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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清晨南投武界壩無預警放水,讓在河床邊露營的兩家人家破人亡,受害者家屬難過的表示要聲請國賠,但網友們都覺得這是兩家人不妥善選擇露營地點所造成的問題,不應該由國賠來全民買單。畢竟在河床旁邊露營本來就有一定的風險,如果今天不是放水而是下大雨溪水暴漲,同樣也會發生這樣的悲劇。

筆者其實也站在跟大多數網友相同的立場,禁止進入的區域絕對有一定的危險,擅自闖入造成不堪設想的後果往往是需要自行負責的,因為自己有錯在先而想犯法將錯誤怪給放水前不事先通知的武界壩,那麼看起來以後只要自己沒注意釀成大禍都能向國家求償了。

 

什麼是代位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簡單來說,就是指優先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就失去繼承權(不一定是死亡),就讓那個本來應該繼承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來代替繼承遺產。因為看起來就像是代替了前一個繼承人繼承遺產那般,就被稱為代位繼承。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代位繼承係以自已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

大多會出現代位繼承的狀況都是繼承人死亡,但如果發生了像民法第1145條那些繼承人故意加害被繼承人的各種事項而失去了繼承權,那也會產生代位繼承的情形。至於終止收養關係或拋棄繼承,因為繼承權在落到後順位繼承人前就不存在,不會產生代位繼承。

 

死亡先後順序

我們前面提到,在繼承發生前有優先繼承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已經過世了,繼承權就會落到下一個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身上。不過,如果是同時死亡,那就不會發生代位繼承的問題。只有活著的人才有繼承權、有資格繼承遺產。

就拿新聞中的例子來說,一家三口只剩其中一個大人獨活,配偶與小孩都喪命。配偶可以繼承一半的財產這毫無疑問,但由於子女還小,尚未有配偶與家庭,第一順位繼承人毫無疑問的就是那位生還的配偶。而過世配偶的第一繼承人(子女)又同時過世了,那子女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生還配偶)就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所以在這新聞中,生還配偶不需要代位繼承。

 

希望這個悲劇發生後,大家可以減少這種僥倖的心態。悲劇隨時都很有可能發生在你我的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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