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麗花亡夫私生子認父 親子關係判決確定(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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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叫做徐國璋的男子說自己的母親在民國45年時和楊麗花的亡夫洪文棟交往,並在民國51年將他生下。他一直都由母親獨自扶養,到10歲時才知道洪文棟是自己的父親。
洪文棟在民國93、97、98年時,有匯款將近10萬美金作為學費和手術費用,甚至兩人相認時也不反對讓徐國璋稱為「爸爸」。
在打官司時,洪文棟向法院主張自己不是徐國璋的親生父親,徐國璋出生登記時母親姓胡,後來才被徐女收養。金錢贈與是以幫助朋友的孩子提供,甚至拒絕徐國璋聲請的親子鑑定。
但法官覺得,洪文棟擔任過立委、有有醫師資格,如果不是親生子女為什麼會任由別人稱自己為「爸爸」呢?甚至連親子關係鑑定都無正當理由拒絕,便判他敗訴。
洪文棟當然對此判決結果感到不服繼續提起上訴,但在審理期間他卻過世了,雖然楊麗花和其他子女有繼續幫忙承當訴訟,法院還是綜合前面的事證判敗訴,甚至本案件在前陣子遭到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親子鑑定是最快又最正確的方式了,也許是筆者沒遇到這方面的問題無法感同身受,有時候還真不明白拒絕親子鑑定的原因。也許他有其他我們不知道的苦衷吧?

雖然孩子不能選擇父母、父母不能選擇孩子,但原則上父母都可以自行決定要與誰生下孩子(特殊情況外)。孩子終究是無辜的,既然選擇生下來,就應該負起責任養到成年為止。

 

有撫育的事實,就算是已經認領!

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認領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
*撫育:養育子女的行為,孩子出世前預先支付的撫養費也包含在內。

簡單來說,法律上的「婚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在結婚後所生下的孩子。原則上孩子的親生父母就是那對已婚夫婦(在這邊先不討論特殊狀況)。 但如果孩子在父母結婚前就已經出世了,或是孩子的父母根本沒有結婚的打算,只要親生父親認領了孩子,也應該要將孩子視為父親的「婚生子女」。

這個案件會被判親子關係存在的主要原因也是在於洪文棟有曾經給予徐國璋撫養費用(學費、醫藥費)的事實。可以說是「默認為自己的親生骨肉所以願意撫育」。

【延伸閱讀:認領(民法親屬)

 

替亡者承擔訴訟

民法第168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97台上195(決)
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依法即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而成為訴訟之當事人,屬於兩造中之一造,並非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之第三人,自無嗣以第三人身分承當訴訟之可言。

不只是遺產需要被繼承,就連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完成的訴訟,也會由繼承人繼續接受審理。但這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案件判決結果無法懲罰死人(有期徒刑等),這樣訴訟就沒有被繼承的必要了。

如果亡者沒有任何繼承人,或是繼承人沒有承受訴訟,那訴訟程序就會隨著當事人的死亡而停止,一定要有活人能幫忙接手訴訟,才有辦法繼續進行。

民法第 1067 條第二項

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除了民訴本身的規定外,民法親屬的認領相關法規也強調,就算生父死亡,還是可以繼續認領之訴。畢竟認領不只是父親一個人的事,因為死亡就終止訴訟對孩子來說也不公平,才會設立這樣的規定。

所以洪文棟死亡後,就由繼承人楊麗花和與楊麗花的孩子來繼續擔任被訴人,完成整個確認之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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