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定位是否能拿來作為出軌證據?(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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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男網友在Dcard上表示,女友會用手機上的「追蹤神器」來追蹤自己的行蹤,但他當時明明乖乖待在家中,卻被定位在汽車旅館內兩個小時,讓他感到納悶又崩潰,拼命向女友解釋,還找來父母幫忙作證。甚至說如果有必要也願意調閱家門口的監視器給女友看回家時間,絕對沒有待在汽車旅館兩小時這回事。會這樣恐怕是因為白天出門返家時有經過被定位的汽車旅館,但不知怎麼的就這樣再也不動了,才被誤會一直待在汽車旅館內(而且訂位還非常精確)。
許多網友看到這篇文章後都紛紛留言表示自己也是苦主,跑到國外或掉到海裡的狀況還算常見,也有人說情侶間應該留一點隱私給對方,這樣定位追蹤太累人。

還好那位網友的女友後來有選擇相信男友,才化解了這次危機。那追蹤神器差點就成了破壞感情神器。

 

手機定位屬於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二款

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其中「手機定位」就屬於個人資料中的「社會活動」。

大家千萬不要以為受法規保護的隱私權只有很單純的個人基本資料和檔案,就連「所在的位置」也應該要受到法律保障。

手機app擅自盜取我們的位置訊息就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的規定。所以我們通常在啟動剛安裝的app時,都會被詢問要不要開啟定位服務,這也是避免往後出現爭議。
會存取app的手機軟體大多數是希望可以協助使用者達到他們所需要的功能,不太會任意將用戶的資訊洩漏出去,所以不太會有違法疑慮。當然,如果app擅自將用戶資料賣給不肖人士,就會有觸法的嫌疑了。

 

追蹤神器可以作為出軌證據嗎?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因為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賠償的一部分,民法不像刑法那般會有嚴格的構成要件規範。任何出軌的痕跡都可以拿來作為拿來向對方請求賠償的依據。而定位神器顯示的所在位置正是其中之一。

但也因為這個軟體在網路上出現不少不準確的評論,加上進出汽車旅館也不見得是要與外遇對象開房間。另外,民事賠償的部分也要知道外遇對象確實存在才能請求(總不能想提告又說不出對方的名字),所以只有這個證據是不夠的,還是要有更客觀的畫面或照片證明才能向對方求償。這只能作為證據的其中一部分,不能當作主要證據。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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