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衝浪客差點被打死 判殺人未遂(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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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西班牙男子在三年前到屏東衝浪,怕釣魚線會纏住衝浪選手發生危險,希望在場的四位釣客可以換個地點釣魚遭到拒絕,便將其中一組釣線剪斷,警察到場後也明確告訴四人這邊不能釣魚。四位釣客感到十分不滿,在警察離開後就拿著釣竿直接對那位西班牙男子猛插痛毆。釣客的左胸被釣竿插入一度引起生命危險,送醫治療救回。
事件被媒體報導出來後,四人就向警察自首認罪,西班牙男子委任律師代為提告。一、二審法官都認為四人的犯後態度不佳,明明可以選擇更理性的溝通方式卻持釣竿攻擊,犯後也沒有悔意。便依殺人未遂分別判處六年、五年、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最高法院已經駁回四人的上訴,全案定讞。

台灣人還真是兇悍,這位西班牙朋友恐怕再也不敢來台灣衝浪了。
筆者認為,既然警方有明確告訴那四位釣客不能釣魚,那片海域大概就是不能釣魚的區域,就算內心有不滿還是應該要遵守並配合,而不是氣不過就用釣竿攻擊來衝浪的外國朋友。

【本案判決書: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60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許有些朋友會覺得很奇怪,釣客用釣竿將外國人打到重傷,為什麼會被判殺人未遂而非重傷罪呢?關於這點,法官在判決書內給了明確的答案。

 

武器不對等

從判決書內證人的說詞可以知道,事發當下那位西班牙人是手無寸鐵、只能用手保護頭部,而四名釣客則持釣具拼命對他毆打。
旁邊的人看到都覺得十分兇殘,認為四個人這樣拿武器圍毆一個無辜民眾簡直想致人於死地。

旁人勸阻無效

如果釣客在外國人被刺傷時有馬上停止這些脫序行為,也許還不會被判殺人罪。但既然都看到對方受了重傷,還是繼續打,那樣的行為簡直就和殺人沒兩樣。
也許他們一開始真的沒有殺人的意思,但既然對方都已經被打到差點送命還不罷手,就不能撇除他們在犯案過程中已經從重傷轉變為殺害對方。

犯後態度不佳

四人雖然在犯案後有自首,但他們並非犯案後當下就報警,而是被新聞報出來後才自首。加上偵訊時不認罪,還意圖找藉口來狡辯脫罪,完全沒有悔意。

被告四人的教育程度

四人之中教育程度最低者也有國中肄業,且均有職業。法官認為他們不是沒常識或與社會脫節的人,也應該要知道人身上的弱點與被攻擊到哪些部位可能會有生命危險。狡辯自己不知道對方差點被打死有點說不過去。

 

回過頭來想想,那四位釣客大概也沒有要致人於死地的意思,只是想單純給他一個教訓。在動手的過程沒考慮到釣竿有攻擊性,不慎將他刺傷,加上對方命危後還不斷攻擊,才演變成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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