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跳蛋性侵女兒 父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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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位父親有六名子女,在去年四月以三歲老么需要人幫忙照顧為由,替就讀國二的大女兒請假,帶回嘉義老家以協助廟會活動的準備。卻在晚上睡覺時用性器觸碰女兒的下體,還用跳蛋性侵得逞。回到高雄後,父親又趁著長女睡午覺時,闖入房間再次性侵得逞。
女兒禁不起兩次被父親性侵,卻又不敢報警,只好向熟識的同學傾訴此事。同學得知後協助她向學校的輔導室老師求助,才讓案件曝光。
父親被逮捕後,不但否認犯行,還說是女兒對父親有所不滿才惡意捏造事實陷害。但檢警在扣押得來的跳蛋上驗出了長女的DNA,也發現她的陰道有撕裂傷,便認定女兒沒有說謊。法官也認為父親犯案態度不佳判處9年半有期徒刑

身為人父,居然將狼爪伸向女兒,真是讓人感到不齒。
即便父親已經被繩之以法了,這件事將永遠在女兒的心中留下陰影
希望這位可憐的孩子早日走出被父親性侵害的傷痛,勇於面對接下來的人生。

 

性侵未成年人是重罪

刑法第221條第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

犯前條之罪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管未成年人是否願意,由於性器發育尚未成熟,故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成年人都會被依照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而強迫又比與未成年人合意發生關係更加可惡,刑責自然會加重。

新聞中沒有說少女究竟是現在國二還是案發時已經升上國二,不過,我們可以從惡劣父親被法官判處兩個「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一共九年的有期徒刑中得知,那少女被父親傷害時已經滿14歲了。

 

不認罪=犯後態度不佳?

刑法第57條第十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在過往,我們只知道「犯後態度良好」可以減刑,而犯後態度良好的方式有很多種,自首、和解、道歉甚至得到受害者原諒都可以包括在內。但像這案件讓法官不禁直接說「犯後態度不佳」的情況卻是相當罕見。

很明顯這父親在偵查中不但否認犯行,還將錯誤反推給女兒,向檢方表示自己是被女兒給陷害,完全沒任何悔意。還好有驗傷單和跳蛋上的DNA可以證明這差勁父親的惡行,讓女兒可以暫時鬆一口氣。

 

家暴保護令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1.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2.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四項規定。

像女國中生這樣受到父親性侵害的狀況,其實是可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聲請保護令也是完全免費不用害怕要另外繳納高額的訴訟費用或裁判費

 

這樣的悲劇每天都在我們不知道的地方上演,希望每個孩子都可以平安健康成長,沒有人有義務要活在這樣的陰影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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